雲南省廣西商會

雲南省廣西商會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商會會徽
雲南省廣西商會以“團結、服務、聯絡、發展”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和服務於在滇的廣西籍工商界人士,並維護其合法權益,自治自律、共謀發展,為繁榮兩地經濟服務。

商會領域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滇經商創業的桂籍人士約20萬人,累計投資400多億元,每年上繳稅收約10億元,解決就業近百萬人。投資領域主要有地產、礦產、鋼材、旅遊、糖業、製藥、茶葉、物流等近20個行業,特別是在旅遊和鋼鐵行業,約占70%——80%,擁有極大的市場份額,為雲南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自商會籌備至今,眾多有實力的企業踴躍加入,現已吸納會員企業一百多家,資產達100多億元。目前商會正在積極籌辦興建“東協鋼鐵物流港”、“桂商大廈”、“城中村改造項目”、投資公司等項目,以便更好地促進商會和雲南經濟的和諧發展。

商會服務

商會揭牌儀式
商會機構健全,為會員辦實事、辦好事,努力為會員排憂解難,使商會成為一個機制健全、有章有制、正常運作、積極向上的社會民間團體。近幾年來,家鄉廣西飛躍發展,特別是2008年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上升為國家戰略,北部灣經濟區域成為投資熱土,大西南出海出邊大通道已經形成,在滇桂商十分希望為家鄉建設做一點貢獻,商會近期將大型企業代表團前往家鄉考察投資,利用社團活動的資源優勢,為桂滇兩地招商引資起到牽線搭橋作用。

商會公益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縣發生7.8級強烈地震,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積極回響黨中央、國務院號召,發揚“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優良傳統,為災區人民提供最大限度的幫助,雲南省廣西商會組織全體會員企業,為災區人民捐款17萬餘元,體現了在滇廣西籍商人的高度責任感和無私奉獻精神。商會成立短短的半年裡,參與捐資助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累計捐贈資金上百萬元。

成立大會

商會成立慶典大會
商會於2008年9月28日在雲南省昆明市寶海路146號雲南人家民族歌舞中心隆重舉行雲南省廣西商會揭牌慶典,出席揭牌慶典活動的各位領導分別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張文學,雲南省人大副主任梁公卿,雲南省原副省長朱奎,雲南省人大原副主任祁山以及雲南省財政廳廳長陳秋生,雲南省文化廳廳長黃俊等領導光臨指導,為商會發展指出正確發展方向。在慶典儀式上,由雲南省廣西商會會長譚忠文代表廣西商會向雲南省敬老愛民促進會捐款20萬元;由雲南省廣西商會與昆明市旅遊局惠州招商分局簽約投資項目,簽約金額達到41.2億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雲南省廣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Gu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Yunnan Province
縮寫:GXofCYP
第二條 本會是由雲南省內的廣西籍(或祖籍廣西)從事生產、經營工商企業及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發揮商會信息交流溝通與聯繫政府部門、內部共同發展的平台作用,為促進滇桂兩省的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昆明市官渡區寶海路14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律觀,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二、 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加強滇桂兩地經濟文化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雲南和廣西兩省的招商引資與經濟發展;
三、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貧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四、 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會展、展銷、諮詢和人才等服務;
五、 開展相關業務方面的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務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六、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學習,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 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搞好團結;
九、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和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以促進滇桂經濟交流合作為目標;
三、 在滇的廣西籍企業;
四、 常務理事單位和理事單位應在本會業務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調查、考察,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提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主動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以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判定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或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對工作有熱情並具備豐富的管理經驗;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可以選舉產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書長不交納會費;本屆秘書長以選舉形式產生;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 有奉獻精神和責任感;
九、 有團隊協作精神,民主作風好。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部門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七、 會費標準:
1、 會長單位:200000元/年;
2、 常務副會長:150000元/年;
3、 副會長單位:80000元/年;
4、 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年;
5、 理事單位:4000元/年;
6、 會員單位:2000元/年;
7、 選舉秘書長:3萬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開支以節約為原則,量入為出,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8年5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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