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9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5月30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2009年2月21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2009年3月27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加強對蒼山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蒼山屬於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大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級地質公園。
蒼山的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三條蒼山保護範圍:東坡海拔2200米以上;南至西洱河北岸海拔2000米以上;西坡海拔2000米(由西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廠局)以上;北至雲弄峰海拔2400米以上;溪箐延伸至箐口底部以上的區域。
保護範圍設立界標,予以公告。
第四條保護範圍內按照批准的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蒼山國家級地質公園總體規劃,實行分類協商保護管理。
保護範圍內森林資源所有權屬於集體或者個人的,應當維護林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在保護範圍內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蒼山保護管理局,負責蒼山洱海自然保護區蒼山保護區、大理風景名勝區蒼山片區、蒼山地質公園的統一管理,接受自治州自然保護、風景名勝、地質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依照保護區總體規劃,制定保護管理措施,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蒼山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地質遺蹟、重要景觀進行調查、監測,並建立檔案;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封山育林、水土保持和河道保護治理等工作;
(五)徵收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六)設立保護範圍的界標、重點保護對象標識;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第七條大理市、洱源縣、漾濞彝族自治縣的蒼山保護管理機構,在縣(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有責任做好轄區內的蒼山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自治州及大理市、洱源縣、漾濞彝族自治縣的林業、水利、國土、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保、交通、農業、文化、公安、工商、民政、民族、宗教、旅遊、科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蒼山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大理市、洱源縣、漾濞彝族自治縣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蒼山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經費用於蒼山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保護範圍內的環境空氣品質按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一級標準執行;水質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I類標準保護;森林覆蓋率達到70%以上。
第十一條保護範圍內的重點保護對象:
(一)國家和省公布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植物;
(二)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閣、蒼山神祠、無為寺、古陵墓、石刻、岩畫、馬龍遺址等文物古蹟;
(三)七龍女池、龍眼洞、鳳眼洞、天龍洞、清源洞、石門關、花甸壩、脈地大花園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
(四)洗馬潭、黃龍潭、雙龍潭、黑龍潭等冰川地質遺蹟;
(五)礦產資源;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
第十二條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發地下水資源;
(二)破壞地質遺蹟;
(三)毀壞界標、標識和衛生安全設施;
(四)傾倒生產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超標排放污水;
(五)遷入定居;
(六)損毀文物古蹟及其環境;
(七)亂砍濫伐,毀林開墾,挖掘採集國家和省列入保護名錄的植物,獵捕野生動物;
(八)野外用火;
(九)帶入未經批准的動物、植物;
(十)採礦(大理石除外)、挖砂、取土。
第十三條保護範圍內的景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棄置廢棄物、污染物;
(二)採摘花卉,捕捉昆蟲;
(三)在景物上刻寫、塗畫;
(四)破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植被。
第十四條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須經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審查批准:
(一)科學研究、教學實驗;
(二)拍攝電影、電視;
(三)開發地表水資源;
(四)利用生物資源。
第十五條保護範圍內的彩花大理石實行定點限量開採。開採不得破壞和污染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保護範圍內的景區、景點進行科學規劃,合理確定旅遊線路,有序開發蒼山旅遊資源。
第十七條保護範圍內的保護管理設施、生態旅遊設施及人工景點,應當與周圍的自然景觀、地質遺蹟、人文景觀相協調,體現地方文化傳統和民族特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範圍內新建與蒼山保護管理、生態、旅遊無關的項目。確需建設的項目,審批機關應當事先徵求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的意見。
第十八條大理市、洱源縣、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保護範圍海拔2600米以下劃出一定的區域,建立園林式公墓。
禁止在保護範圍海拔2600米以上新建墳墓。
第十九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蒼山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在保護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蒼山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營業額的1%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進入蒼山風景名勝區旅遊的人員須購買門票,門票由蒼山保護管理機構出售。
蒼山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和門票收入,專項用於蒼山的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會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評定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蒼山保護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對蒼山的生態系統、生物資源、人文資源、地質遺蹟進行科學研究取得顯著成果的;
(三)在蒼山保護範圍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成效顯著的;
(四)制止、檢舉違法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州或者縣(市)蒼山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每天按應交額萬分之五繳納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補交門票費,可以並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反第(七)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項、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蒼山保護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蒼山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02年4月27 召開第18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
蒼山是大理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和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分。蒼 山的動植物種類繁多,水能及大理石等礦產資源十分豐富,著名的十八溪既有灌溉山下農田之利,又是洱海重要的補給水源。蒼山經過多年的保護和建設,已在礦產、水能、旅遊等資源 的合理開發利用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但由於保護管理工作跟不上,無序開採大理石、採集野 生植物、捕獵野生動物、開山炸石、挖沙取土、占地葬墳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致使植被遭到 破壞,部分山體滑坡、水土流失嚴重,影響了自然景觀,有些地段直接危及人民民眾的生存條件,景區景點的污染也日趨嚴重,蒼山保護與開發利用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此外,蒼山兼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和國家級自然保護雙重身份,保護和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多、部門多,尤其是蒼山地跨大理、洱源、漾濞3個縣市,涉及16個鄉鎮137個村委會,約 11. 53萬人口,管理難度較大,且法律法規間彼此不協調,導致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相互 推諉,影響了對蒼山的有效保護和管理。針對蒼山保護管理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大理白族自 治州結合當地的實際制定單行條例,進一步規範蒼山的保護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
條例的制定始於2000年上半年,由州人民政府負責起草工作。為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班子曾先後到蒼山四周的漾濞、洱源、大理3個縣市及其所轄的16個相關鄉鎮 進行調研,廣泛聽取基層廣大幹部民眾的意見和建議,7次徵求州內各部門和各有關縣市對條例修改的意見。在州人民政府兩次常務會議先後討論審查的基礎上,州人大常委會對條例 草案進行了兩次初步審議。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曾兩次到該州幫助研究和修改條例 ,並徵求了 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和省建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局的意見。經過上下反 復研究和修改,條例9易其稿,形成了黨內送審稿。省委於2002年2月1日批覆,同意將條 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2年3月19日,大理白 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除對個別文字作了調整和校正外,還作了如下修改:
1.
第二條開頭“蒼山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級蒼山洱海自然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 分”中的稱謂不夠規範,故按有關規定修改為“蒼山是大理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和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分”。
2.
第三條保護範圍中的“西坡海拔2000米和2400米以上”不夠明確,需加以具體界矩, 故修改為“西坡海拔2000米(由西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半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廠局)以上”。
3.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驗、拍攝影視片的單位和個人,確需 進入核心區和緩衝區的,由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這樣規定,明確 了報批的機關及其責任。
4.
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具體內容為“禁止在核心區、緩衝區內葬墳和新建墓 地”。使該條的內容更加全面和完善。
5.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即“本條例需要作出實施辦法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apos;
因為該條例的內容比較明確具體,其實施的主體就是自治州人民政府,故一般不再授權政府 制定實施辦法。
民族委員會認為,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法律法規的規廹,堅持了以保護為主、適度開發的原則,既尊重歷史、又照顧現實;既強調對蒼山 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加強保護,又兼顧了當地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和自治州旅遊業發展的 實際需要。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