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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境內居民出境旅遊兌換外匯業務由授權的中國銀行雲南省分行、中國銀行昆明市分行(以下簡稱銀行)嚴格按國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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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雲南省旅遊局負責將全省獲準經營居民出境旅遊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的名單,及時通報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核定發放各旅行社“購匯核銷證”,同時將核發人員名單抄送外匯局和售匯銀行備案;協助外匯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兌換外匯進行管理,以及對旅行社及其人員非法兌換外匯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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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旅行社必須遵守國家法規制度,並建立相應的兌換外匯規章制度;積極向客戶宣傳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將主要條款寫入“出境旅遊須知”,並指定工作認真負責的財會專職人員2至3人統一辦理購匯,在購匯銀行開立人民幣購匯專戶辦理居民旅遊兌換外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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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銀行辦理個人旅遊兌換外匯業務,須憑有效護照、簽證和出境飛機、車、船票審核真實性後按規定辦理兌換手續。
??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註欄內蓋有“僅限一次旅遊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購匯核銷專人持組團人員情況清單向銀行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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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居民出境旅遊的供匯貨幣原則上以所到國貨幣為主要售匯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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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一次簽證多次往返,一本護照一年內多次簽證或一人辦多本護照的按年度、按標準只供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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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旅行社購匯經辦人必須在出國團(組)回國一個星期內,憑邊境出入境清單到原兌換銀行進行核銷。未出境者已兌換外匯的,須由旅行社如數向銀行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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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銀行應規範售匯操作,加強內部管理,並在月後15日內將上月所辦個人旅遊兌換金額、出境人員、各旅行社組團團組等核銷情況及有關異常情況報表報外匯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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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對境內居民出境旅遊購匯進行審核、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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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查實旅行社在辦理兌換外匯過程中參與套匯、私自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由省旅遊局給予暫停、直至取消經營出境旅遊資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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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違反上述有關規定,套取國家外匯、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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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在本文下發前與本辦法有牴觸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