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稱開發公司),為從事城市和縣鎮土地開發、商品房屋與基礎設施建設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單位。第二條 開發公司的主管機關,為省城鄉建設委員會;地、州、市、縣為當地城鄉建設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或房地產管理局。
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要加強對開發公司的領導和管理,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開發公司更好地為城市建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開發公司的主要任務是:經營城市(鎮)土地開發、建設和房地產業務。開發公司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委託、或投標中標承擔開發任務。開發公司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制定開發區的詳細規劃和建設計畫,搞好市政、公用、動力、通訊等基礎工程和配套設施的建設。開發公司可以直接組織興建住宅和其它經營性房屋(如貿易中心、綜合服務樓、辦公樓、倉庫、旅館和公用性質的廠房等)進行出售或出租;也可以將經過開發的土地(所有權仍歸國家)有償轉讓給其他單位興建工程項目,轉讓時需辦理土地便用權轉移手續。
開發公司受當地人民政府委託,可以進行統一徵用土地、拆遷、安置工作。開發公司主要承擔本城市的開發任務。有條件的也可以承擔其他城市的開發任務,但需經開發區所在地的城市建設主管機關批准。還可以選擇本區域內。有購買能力的農村、集鎮開發建設商品住宅出售給居民和農民。
第五條 開發公司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令。經過省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登記開業的開發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企業經理是法人代表。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對國家承擔經濟責任。按(88)財會字第67號文規定,做好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制度。
第六條 開發公司的機構人員要精幹,要配備有經驗的、能組織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經濟、技術人員。各開發公司之間依靠技術進步、改善經營管理等正當手段,開展有利於社會主義生產發展的競爭,受法律保護。
開發公司不轄施工隊伍。
第七條 開發公司要加強經營管理,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之間的關係,積極為國家積累建設資金。開發公司需要的流動資金由當地建設銀行核定,由當地建設銀行貸款。新成立的開發公司收入,三年內免繳所得稅。
第二章 開發公司申報、變更和歇業
第八條 凡新組建的開發公司,都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報批准手續、進行營業登記和稅務登記。第九條 從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有獨立組織生產和進行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
(2)有上級主管部門正式任命的專職經理和有所承擔的開發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有所承擔開發任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4)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明確的經營管理章程;
(5)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第十條 根據各開發公司的自有資金和經營管理能力,將我省開發公司劃為四個等級,其條件和允許承擔的開發規模為:
(1)一級開發公司:有10名以上相應配套的專職工程師,1名會計師,1名經濟師,公司自有資金不少於500萬元,公司所承擔的開發任務不受限制。
(2)二級開發公司:有5名以上專職工程師,1名會計師,1名經濟師,公司的自有資金不少於200萬元,限承擔年開發房屋計畫10萬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以下。
(3)三級開發公司:至少有2名專職工程師和1名助理會計師,公司的自有資金不少於80萬元,限承擔年開發房屋計畫3萬平方米以下。
(4)四級開發公司:至少有1名中專以上水平的專職助理工程師和1名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的會計人員,公司的自有資金不少於20萬元,限承擔年開發房屋計畫1萬平方米以下。
各級開發公司還應配備有與開發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初級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組建開發公司,須按下列規定辦理申報、審批、登記手續:
(1)各單位組建開發公司,應向所在市、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同意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或城鄉建設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房管局)審查,由所在地、州、市建委(建設局、房管局)簽署意見報省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
(2)審查批准的開發公司,須填寫省城鄉建設委員會統一制定的《雲南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資格審查合格證書》,由審批單位蓋章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二條 開發公司從事規劃、建築設計、地質勘察等其他業務時,必須按有關法規與規定,申請取得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並在申報開發公司時,註明兼營或從事的其它業務。
第十三條 取得營業執照的開發公司,當企業名稱、所有制形式發生變化時,應在30天內向原批准機關和發照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開發公司發生分建、合併、轉產、改變隸屬關係、遷移或關閉時,必須在批准之日起30天內,分別情況,向原批准單位和發照部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歇業註銷手續。歇業的開發公司應將歷年來的文書、技術檔案和工程資料及時整頓上報當地建設主管機關。
第三章 計畫與經營
第十五條 開發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國家計畫下進行。每年底,由各地、州、市城鄉建設部門(房管部門)會同當地計畫部門,按開發公司等級編制本地區下一年度商品房屋建設計畫與銷售計畫、報省計委、省建委綜合平衡,根據國家計畫下達各地開發公司執行。第十六條 建設計畫下達後,各開發公司應抓緊落實,組織招標,擇優選用經過資格審查合格的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規劃、設計和開發,認真執行商品房屋開發建設統計年報和定期報表制度。
第十七條 開發公司向使用單位轉讓經過開發的土地,要收取土地綜合開發費。收費標準根據開發地區和開發深度,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建委備案。轉讓未經開發的土地,不得收取除征地費以外的其它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開發公司組織建造的商品房屋,應按質論價,按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統一價格出售。特殊的工程建築應單獨報批。
開發公司經營商品房的售價構成因素,按照省計委、省建設廳省建行雲建施字(86)第14號《重申和補充商品往宅管理辦法和貸款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開發公司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規定與有關單位簽訂契約,並嚴格履行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開發公司對所承擔的建設項目,必須全面負責,確保工程質量,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後,開發公司應及時辦理工程決算手續,發包方和承包方均不得拖欠工程款項,逾期付款的,應按照法律、法令和契約規定承擔經濟責任。工程檔案資料應及時歸檔。
第四章 資金與材料設備
第二十一條 經過省建委批准成立的開發公司所需周轉資金,除自有資金外,不足部份可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並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同時,開發公司可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合法渠道,籌集資金。第二十二條 開發公司承擔的建設項目,其工程價款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結算。預先轉讓的土地和預售的商品房屋,經與使用單位或個人簽訂契約後,可以收取部份預付款。
第二十三條 地方有關主管部門要撥一定數量的周轉材料給開發公司。購買商品房屋超過五萬元以上者,購房單位應將相應的物資指標劃給開發公司。
第二十四條 開發所需要的材料和設備,屬於國家計畫的項目,應列入地方物資計畫,由物資部門供貨,或由開發公司統一組織訂貨與供應。對於重點開發區域,所在地的物資部門要預撥一定數量的材料和設備給開發公司,以便先期建設。
第二十五條 開發公司要積極開闢材料來源,多方面籌集建築材料,如通過同生產企業搞補償貿易,建立相對固定的建材供應基地,組織經濟協作,串換物資,以及組織進口材料等辦法解決物資。用議價材料建設的房屋。經有關部門核定,可按高進高出的原則調整售價。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建設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房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開發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表彰經營思想端正、經濟效益顯著,受到用戶好評的企業,查處違反國家法律與政策的行為。達到企業升級標準者,給予升級。第二十七條 開發公司有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經各級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無誤者,報請省城鄉建設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1)承擔國家重點工程、大型公共民用建築、居住小區建設在10萬平方米或舊城改造居住區建設在2萬平方米以上,按契約工期交工,工程質量優良者;
(2)全面完成特別艱巨的工程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3)經營管理方法有重大改進,經濟效益顯著者。
第二十八條 開發公司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政策,視情節輕重應作如下處理:
(1)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倒塌重大事故的,由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行政、經濟處罰,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有偷漏稅、截留利潤行為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限期補交稅款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企業領導人的法律責任。
(3)企業的接受任務和參加投標、招標過程中,採取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或其它不正當手段,攫取任務和奪標造成事實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外,由主管機關令其停業整頓,並取消其任務或投標中標資格。
(4)企業在開發建設中有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行為的,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罰款,造成的工程返工費用由企業自行負擔。
(5)開發公司在申報和領取營業執照時弄虛作假;超越營業範圍承擔任務;企業資質發生重大變化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歇業手續;轉賣營業執照;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按《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政策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因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條文受到經濟處罰的開發公司,自接到通知起15日內,可向上一級主管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逾期未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款者,由主管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銀行劃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地、州、市、縣可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雲南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