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第四條娛樂場所的經營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的經營使用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娛樂場所的財產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建成或者裝修完畢的娛樂場所,凡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下,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
【頒布日期】 1994-12-03
【實施日期】1995-01-01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現發布《雲南省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雲南省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營業性和非營業性的歌舞廳、卡拉OK廳、錄像廳、鐳射廳、音樂茶座(酒吧、咖啡廳)、夜總會等娛樂場所。
第三條 娛樂場所的消防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管理和科學管理。
第四條 娛樂場所的經營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條 娛樂場所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的防火責任制。娛樂場所經營使用者應當確定專(兼)職防火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管理消防設施、制定滅火應急措施、協助調查火災原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娛樂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內部裝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和其他有關的防火要求。
娛樂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將有關圖紙報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後,其消防設施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娛樂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使用,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與其營業相關的證照。
第七條 娛樂場所的裝修一般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採用其他材料時,必須作阻燃處理或者採取相應的防火技術措施。
娛樂場所的通風管道和保溫、消聲材料,應當採用非燃材料。通風管道穿過防火牆或者樓板的,應當在穿越處設定防火閥,周圍空隙用非燃材料填實。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專業合格證的電工安裝、維修。電氣設備的配線應當設定過載、漏電、短路等保護裝置。嚴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九條 娛樂場所各類燈具的表面高溫部位不得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燈具的安裝必須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一)超過60W的燈具及其鎮流器不得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者可燃構件上,與可燃物的間距不得小於0.5米;
(二)超過60W的燈具的引線應當採用瓷管、石棉、玻璃絲等非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三)暗裝於可燃構件、可燃裝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燈(射燈)、筒燈、吸頂燈等燈具,應當採用瓷燈口,並在周圍用石棉板作防火隔熱處理。明裝吸頂燈採用木製底台的,應當在燈具與底台之間加墊石棉板或者石棉布;
(四)各類特效舞廳燈的電動機,不得直接接觸可燃物,中間應當加墊防火隔熱材料;
(五)霓虹燈的變壓器必須安裝在鐵架或者其他非燃的基座上,並確定專人負責啟閉電源。
第十條 娛樂場所各類燈具和音響設備的配線,應當採用穿金屬管保護的銅芯導線或者護套為非燃材料的銅芯電纜,並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別劃分支路,分閘控制;移動式電具的引線應當採用堅韌的橡膠套電纜。
第十一條 配電室一般不得設定在與娛樂場所相毗鄰的房間;確需設定的,兩者之間必須以耐火極限不少於2.5小時的實體牆相隔。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的火源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飲用火必須設定在專門房間內;
(二)禁止串聯使用罐裝液化石油氣,備用的液化石油氣瓶不得儲存在娛樂場所內;
(三)夜總會、歌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的包房內,不得使用氣化爐、酒精爐(燈)、電爐等爐(燈)具;
(四)歌舞廳用於舞蹈的燭火等道具,使用中不得拋擲,使用後必須及時清除;
(五)營業或者活動結束時,應當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菸蒂等火種。
第十三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娛樂場所。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必須按照核定人數售(發)票,場內不得超員。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的疏散門、樓梯、走道應當滿足人員疏散要求,保持暢通,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推拉門;
(二)設在第二層樓以上的娛樂場所不得採用螺旋樓梯或者扇形踏步;
(三)設在地下的娛樂場所必須有兩個以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
(四)疏散走道應當設定明顯的中(英)文字和圖案的疏散標誌,並備有應急照明燈和應急電源,保證在發生火災事故停電時能自動切換連續供電照明不少於20分鐘。
第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備相應種類的輕便滅火器材,並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部位。
規模較大、裝修標準高的娛樂場所,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者自動滅火設施。
消防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損壞的,必須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指導、監督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和整改火險隱患。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的經營使用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娛樂場所的財產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所在單位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雲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建成或者裝修完畢的娛樂場所,凡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下,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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