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雲南合作社始於1927年昆明市群益消費合作社的成立。1938年舊政府成立了合作事業管理機構。雲南供銷合作社始建於1950年初,以後逐步發展壯大。期間,在大躍進、文化大革命時期和1983年與國營商業三合三分。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體制改革,雲南供銷合作社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發展歷史

一、省級供銷合作社

1950年3月,昆明市軍管會接管舊政府的'雲南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及其財產。5月,成立'雲南省合作總社籌備處',即以昆明為重點整頓和建立消費、手工業、汽車運輸等合作社。12月11日,按照西南第一次合作社工作會議精神,下發《關於有重點的組織農村合作社的指示》,開始在昆明市的官渡區、宜良、玉溪、曲靖等縣農村試辦供銷合作社。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通知,省合作總社籌備處改為昆明市合作總社,劃歸昆明市政府領導。

1951年3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省人民政府合作事業指導處,負責全省合作事業的發展工作。

1952年10月,省合作事業指導處撤消,成立雲南省合作社聯合社籌委會。

1954年7月,召開全省第一屆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雲南省合作社聯合社,選舉產生了理事會(19人)、監事會(9人)。11月,根據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實行城鄉分工的原則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指示,雲南省合作社聯合社更名為雲南省供銷合作社。主要任務是為農村社員民眾的生產和生活服務,同時對農村私營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省供銷合作社與商業廳、服務廳合併成立雲南省商業廳。供銷合作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調整為全民所有制,這是第一次國合商業合併。

1961年8月,雲南省供銷合作社從省商業廳分出後恢復成立,集體所有制性質重新恢復。省供銷合作社推銷經理部隨著業務的擴大,分別成立農資、土產、副食、廢品、經濟作物、日雜等經理部。

1968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的業務移交省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組財貿組領導管理,1971年1月至1975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的工作劃歸省商業局,省供銷合作社所屬公司(經理部)由省商業局負責管理。這是第二次國合商業合併。供銷合作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再次調整為全民所有制。

1975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恢復成立,原所屬公司同時劃歸省供銷合作社管理,但所有制性質不明確。

1983年6月至1986年8月,參照國務院的做法,省供銷合作社與省商業廳`省糧食廳合併成立省商業廳,省供銷合作社所屬各專業公司未合併,這是第三次國合商業合併。

1986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從省商業廳分出並恢復成立。

1988年11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雲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1989年3月召開全省第三屆社員代表大會,根據社章規定,第三屆第一次社務委員會選舉產生了社務委員會領導成員。雲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正式成立至今。

二、州(市)級供銷合作社

1951年8月,根據省政府《關於有重點的進行農村合作社工作的指示》,各地(專)、州、市陸續成立合作科負責本地區合作社的組織籌建工作。

1952年8月,省合作社聯合社籌委會成立後,各地(專)、州、市合作科改為合作辦事處,為省聯社的派出機構,沒有設立直屬業務機構。

1956年以後,各地(專)、州、市合作辦事處隨著購銷業務的擴大,逐步建立了農產品採購和工業品供應經理部等直屬業務機構。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各專區合作辦事處先後併入專區商業局,原業務經營機構保留歸商業局管理。

1961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恢復成立後,各專區(除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重新恢復成立合作辦事處。

"文革"期間,各地、州、市合作辦事處基本保留。1975年7月省供銷合作社恢復成立後,各地、州、市合作辦事處改為供銷合作社,所屬業務經理部也先後改為專業公司。

1983年6月,省供銷合作社與省商業廳、省糧食廳合併成立商業廳後,部分地、州、市相繼合併成立新的商業局,為時不久又陸續分設。

1989年3月以後,各地、州、市供銷合作社陸續成立了聯合社至今。

三、縣(區、市)級供銷合作社

1950年根據省委"重點試辦、穩步前進"的建社方針和省政府《關於有重點地組織農村合作社工作的指示》,先後在土地改革縣成立了縣合作社聯合社籌備處。

1951年9月,官渡區、箇舊、宜良、玉溪、曲靖等試點縣成立合作社。

1952年1月,省委提出“有領導的、有計畫的、大量的、加速地發展供銷合作社”的方針,各縣先後組建成立合作社聯合社(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除外)。

1954年11月,隨著國合商業分工,各縣合作社聯合社更名為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集體所有制性質。

1956年,開始在邊疆縣開展建社試點工作。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縣供銷合作社與縣商業局合併,集體所有制調整為全民所有制。

1961年8月以後,除邊疆民貿地區外,各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陸續恢復,直屬業務機構也相應建立,集體所有制性質再次被確認。

1965年,縣以上供銷合作社執行國營商業財務管理制度。

1966年至1975年8月,各縣(市、區)供銷合作社又一次與國營商業合併。

1975年8月以後,各縣(市、區)供銷合作社恢復成立,其直屬的業務經理部相繼改為專業公司。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當前農村經濟政策若干問題》中要求“縣供銷社改為縣聯社,作為基層社的經濟聯合實體,是合作商業”。各縣供銷合作社召開全社代表大會,成立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成為基層供銷社的聯合體,同時,理順了縣聯社理事會與直屬企業等的關係。

四、基層供銷合作社

1950年9月,祿勸縣麗山鄉農民辦起了新中國成立後雲南農村的第一個供銷合作社,為農民推銷農副產品和供應日用工業品。同年12月,省政府《關於有重點的組織農村合作社的指示》檔案下發後,省合作幹部培訓班實習工作隊開始在官渡區、玉溪、宜良、曲靖等縣試辦農村供銷合作社。基層供銷社建立在民眾自願的基礎上,資本由社員入股,每股暫定為2~4元。建社根據行政區劃兼顧經濟區劃的原則設定。為加強農村購銷工作,在村寨還設有分銷店(購銷店)、代銷店等。以後,基層供銷社的建立發展迅速。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供銷社與國營商業合併,基層供銷社改為中心商店或人民公社的供銷部(社),為全民所有制,按行政區劃設定。

1961年8月,供銷社恢復成立後,重新調整了基層社的設定,除31個邊疆民貿縣保留中心商店建制外,內地各縣一般都按集鎮設定基層社,分銷店改為購銷店。

1965年8月,為了幫助生產隊開展多種經營,省供銷合作社下發通知,要求每一個行政區設立一個基層社,增設購銷店。

"文革"期間,基層供銷社的集體所有制改為全民所有制,沒有撤併。1969年7月開始推行"貧下中農管理農村商業",使供銷社的民主管理制度受到干擾,影響了供銷社工作的正常開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才得以糾正。

1982年以後,經過改革商品流通體制、恢復"三性"(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五個突破"(農民入股、勞動人事制度、經營範圍、內部分配、價格管理有所突破)、"六個發展"(發展系列化服務、橫向聯合、農副產品加工、多種經營方式、農村商業網點、科技教育)、"探索向綜合性農業服務組織發展的新路子"等階段性改革,總的要求是從下而上地進行"官辦"改"民辦"、"全民'改"集體",把供銷合作社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各地基層社通過清理社員股金、落實股權、補發紅利、擴股集資、召開社員大會、選舉領導班子等,恢復供銷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增加了民辦因素。

1995年2月以後,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開展了圍繞當地主導產業領辦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村社會化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扭虧增盈等項改革,增強了基層供銷社的活力。

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雲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全省合作經濟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的改革與發展。
2.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3.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促進合作經濟的發展。
4.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的意見與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5.指導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建設,改善經營管理,協調社員之間的關係,發揮群體聯合優勢。
6. 負責縣以下農村流通體系的組織、規劃、協調、服務和建設工作。
7.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推進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開拓城鄉市場,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
8.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為全省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服務。
9.管理運營本級社有資產,對直屬企事業單位行使出資人的職能。
10.對供銷社系統行業、學科或業務範圍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
11.代表雲南省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活動;與國內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院校等開展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簽訂合資合作協定,接受捐贈、資助。
12.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國總社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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