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三部門關於地州市所屬高等院校管理體制調整後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雲政辦發[2001]180號
發布日期:2001-9-29
執行日期:2001-9-29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計委《關於地州市所屬高等院校管理體制調整後若干問題的意見》(雲教〔2001〕57號)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執行。各地、各部門、有關高校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計委及時反映。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關於地州市所屬高等院校管理體制調整若干問題的意見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計委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一、地州市所屬高等院校管理體制調整的意義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及基礎教育發展的需要,從1978年起,我省部分地州市相繼建立了一批高等院校(10所師範專科學校,5年教育學院,1所短期職業大學)。20多年來,這些高校培養了大批人才,有力地推動了當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全省“兩基”工作的順利實施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地州市管理高等教育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漸顯露出來。一是發展不平衡,雲南省各地州市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平衡,導致各地高校發展不平衡,辦學條件出現較大差異。二是由於服務面向的局限,導致部分專業設備等方面低水平重複,全省難以統一調控。三是各級教育投資結構與“分級辦學”體制存在一定的矛盾。四是政策限制,高校教師職稱問題解決困難,造成地州市高校教師高級職稱比例偏低。五是由於招生面過窄,學校招生計畫指標少,導致學校規模小,辦學效益低。
由於以上幾方面原因,理順省、地兩級政府對地州市高等院校的管理體制,是保證地州市高校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精神,高等教育由中央和省兩級管理,以省統籌為主。結合雲南的實際,今後一段時間我省的主要任務是,繼續按照“共建、調整、合作、合併”的方式,基本完成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的調整,形成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管理、以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的新體制,巨觀調控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的規模、結構、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加強對地州市所屬高校的巨觀調控和指導,繼續調動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辦學的積極性。通過省地兩級政府的共同努力,逐步解決這些學校辦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資源最佳化,擴大規模,提高質量和效益,增強實力,促進高等教育的改革發展。
二、地州市所屬高等院校近期的主要工作任務
根據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和全省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結合各地州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全省教育結構調整的需要,今後一段時期,地州市高等院校改革與發展的工作重點是:調整結構,擴大規模,加大投入,改善條件,深化改革,提高質量。主要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1.繼續做好結構調整工作。將一部分有條件的師專提升為本科,建設成師範學院或綜合學院;將一部分師專改造為以師範教育為基礎、職業教育有較大發展的專科學校;通過合併、改制等措施,將地州市教育學院改造為融成人教育、師範教育、職業教育和遠程教育為一體的地方高等教育中心。
2.多渠道籌措資金,增加投入。建立省地共建共管、省地及多渠道投融資的投資機制。積極探索,逐步建立起政府撥、學校貸、社會引的多渠道投融資體制,增加經費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在基礎教育分步完成目標,省、地對高等教育和基礎教育的職責分工更加明確和規範的基礎上,逐步調整省級財政對高等教育的投資結構。
3.密切結合地方人才市場需求,及時調整學科、專業結構,拓寬辦學門路。
4.積極推進後勤社會化改革,加快校內人事制度改革。
5.加大師資培養和人才引進力度,提高師資隊伍水平。
6.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結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加大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力度,進一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管理體制調整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1.黨的關係及組織人事工作
高校管理體制調整後,幹部問題按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雲組發〔1998〕9號”檔案及“雲組通〔2001〕82號”檔案規定執行。學校機構和編制、工資標準計畫由省核定,以省為主、與地州市協商管理。紀檢、監察、審計工作也以此精神,按乾管許可權實行歸口管理。教職工人事調動由學校根據事業發展和辦學需要,在不突破總編制以及省教育廳下達的年度增人計畫的前提下,報省教育廳審批,委託當地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由省人事職改部門核定結構比例控制數,省教育廳職改辦統一管理,中職及其以下終審權在學校。黨的關係屬地管理。
2.經費
教育事業費、教育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昆明、玉溪、楚雄三地的高校由地方財政承擔,跨地區招收學生由省給予適當補助,其他地州市的高等院校在經費基數已上劃的基礎上,按原上劃範圍,主要由省財政負擔。
行政事業單位醫療經費:按屬地原則由原渠道負擔。
基本建設:學校基本建設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審批,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經費原則上以所在地方政府投入為主,省里給予適當補助。後勤社會化按省屬院校同等待遇給予政策和資金的支持。
3.學校用地
在“十五”建設期間,根據學校建設發展規劃,應保證學校的用地達到國家標準,不足部分由地州市政府(行署)解決。
4.新併入的辦學資源
對原上劃範圍之外,各地在辦學資源重組過程中要求併入高校的中專、中師等辦學機構,可按“共建共管”的精神實行併入或聯合辦學。對新併入的辦學機構,其財政經費仍按原渠道由各地負擔,不再上劃。必要時,可按合併前省、地各自的經費基數,劃定新組建院校的經費分擔比例。
教學、科研、招生及畢業生就業等各項具體業務工作與其他省屬院校期間,歸口由省教育廳統一管理。
四、提高認識,共建共管,加快建設,提高質量
1.省級各部門和各地州市領導要從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戰略、依法治教、“科教興滇”的高度來認識地州市高等院校體制調整工作,加強協調和配合,促進地州市高等院校的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2.設在各地州市的高等院校應把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作為主要任務。各地州市的領導要一如既往地重視當地高等院校的建設與發展,加強領導,加大投入,使各地的高等院校能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3.各高校要加快自身的改革與發展,結合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全省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目標,做好學校建設發展規劃,協調各方面的關係,為學校的改革與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立足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為本地區培養人才的同時,努力擴大服務範圍和領域。辦出水平,辦出特色,儘快提高學校的整體辦學實力和水平,在新的世紀裡取得更大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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