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
雲南省扶持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能力,改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環境,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我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根據《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雲發〔2013〕8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扶持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遴選、扶持政策落實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遴選條件
(一)經省科技廳認定的本省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企業依法在本省登記註冊1年以上、3年以內。
(三)企業註冊資金30萬元以上。
(四)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0萬元—1000萬元,其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足50萬元的企業,應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
(五)企業註冊成立以來尚未獲得過省以上財政科技經費資助。
第五條 遴選程式
(一)符合遴選條件的企業自願申請,向省科技廳提交《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項目補助經費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雲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負責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遴選推薦,從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投入及經營狀況等三方面制定遴選指標體系對申請企業全面評價,擇優遴選。
(三)省科技廳負責對服務中心遴選推薦的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審定。
第六條 扶持方式
(一)經省科技廳審定的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每家企業培育補助資金10萬元,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科技經費。
(二)省科技廳對遴選審定的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優先提供科技金融、技術轉移、科技專家等科技創新服務。
第七條 實施管理
(一)省科技廳立項扶持的初創期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其補助資金專項用於企業研發創新項目,企業應有相應自籌資金投入創新項目,企業自籌與補助資金的比例應在1:1以上。
(二)企業研發創新項目由獲資助企業根據產業發展需要自主確定,實施期限一般為1年,應有明確的目標、任務要求和相應的考核指標。
(三)省科技廳與獲資助企業簽訂項目任務書,委託服務中心按照科技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 申請扶持的企業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凡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和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省科技廳將追回補助資金,今後不再受理其相關財政科技經費補助申請。違反法律、法規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