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山區監察局

(四)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對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全區紀檢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對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擬定全區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

一、主要職責: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紀委、省紀委、市紀委和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區委、區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監察部、省監察廳、市監察局和區委、區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和其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區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區直各部門、各單位,鄉(鎮)黨的組織和區管黨員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和建議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理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五)負責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指示、規定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全區性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專項治理;查處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計畫。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對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全區紀檢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對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擬定全區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設2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組織管理機關日常工作,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綜合分析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工作計畫、報告和有關檔案;負責區紀委全委會及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督促檢查區委、區政府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黨風廉政建設宣傳報導工作;抓好黨風黨紀、政風政紀的宣傳教育;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幹部的業務培訓和本系統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文電運轉、機要通信、文書檔案、信息上報、保密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
(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承辦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級幹部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其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協調、指導鄉鎮紀委辦案工作。承辦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和政風政紀問題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核查重要的舉報案件;調查了解民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合反映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組織開展全區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受理涉及政風建設和外來投資者、個體私營企業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投訴,查處典型案件。
三、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區紀委、區監察局編制8名(含機關後勤行政管理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領導職數:區紀委書記1名、副書記1名;區監察局局長1名(由紀委副書記兼任);室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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