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主

指八旗奴僕脫離與本主的人身隸屬關係。早在清太祖努爾哈赤時期,已有訐告諸貝勒準其“離主”的規定。天聰五年(1631) 七月,清太宗皇太極正式頒布《離主條例》六條,規定“凡訐告不入八分貝勒私行採獵、隱匿出征所獲、擅殺人命、奸屬下婦女、冒功濫薦、壓制訐告該管之主”六項罪行者, 均“準其離主”。次年三月又補充規定,是否準其離主,視訐告虛實而定。如告兩事以上者,重者審實,輕者審虛,免坐誣告罪,仍準其離主;如告數款,輕重相等,審實一款,免坐誣告之罪,所告多實及虛實相等準其離主,所告多虛則不準其離主,等等。其離主之奴僕,有的即擺脫奴僕身份,轉為自由民,成為正身旗人,但更多的是脫離原主後, 撥與其他貝勒, 並未取得自由身份。清入關後,有的離主條款寫入了《大清律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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