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行業管理法律法規,負責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編制全市糧食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糧食進出口計畫。
(二)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實施國家最低收購價等政策性糧食收購預案,負責救災糧、軍隊用糧等政策性用糧的管理和供應;擬訂並組織落實糧食應急預案,提出收購、儲存、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對全市糧食經營者糧食收購資格核准;加強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流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等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四)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監管糧食質量和監控市場糧價。落實執行地方糧食質量標準和檢測制度;協調建立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保障糧食有序流通。
(五)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組織開展糧食產銷合作,為農民提供市場信息、科學儲糧的技術指導與服務,促進農民餘糧順暢流通。
(六)提出全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建議,指導糧食產業科技開發、技術引進、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糧食產業化經營,組織開展行業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工作。
(七)擬訂全市糧食收購、儲存、加工的網點布局規劃,提出全市糧食倉儲、物流建設計畫,擬訂全市糧食加工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並組織落實。
(八)落實國家和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工作。
(九)指導全市國有糧食企業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監督檢查局直屬企事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十)組織開展全市糧食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技能培訓以及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保密、信訪、機要、檔案、信息等工作;負責機關事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負責機關文字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承擔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調控科
負責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的建議,擬訂全市糧食總量平衡、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和糧食市場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糧食進出口計畫;指導管理糧食儲備;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工作、糧食流通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糧食產銷合作;負責救災糧、軍糧等政策性用糧的管理和供應。
(三)農村科
研究分析、預測糧食生產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糧食收購政策、指導農民適時出售糧食;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並組織實施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預案;承擔糧食質量、原糧衛生和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糧食收購資格和糧食質量檢驗人員資質管理工作;組織糧食收穫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協調農村糧政工作。
(四)法規監督科
負責糧食法規、政策和規章的貫徹落實;負責擬訂規範性檔案;負責糧食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糧食行業法制教育培訓;指導受理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產業發展的調研,規範糧食市場經營秩序。
(五)行業指導科
擬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糧食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行業科技工作和糧食產業化經營;指導協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工作;組織糧食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糧食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負責聯繫糧食行業社團組織。
(六)倉儲物流管理
負責全市糧食倉儲行業管理;擬訂全市糧食收購、儲存、加工的網點布局規劃,提出全市糧食倉儲、物流建設計畫,指導協調並組織落實;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做好糧食接收、乾燥、儲存和安全生產等工作;為農民糧食產後減損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
(七)財務審計科
承擔部門預算及有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協調落實糧食收購資金和有關稅收、財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政策;組織糧食行業實施會計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八)人事科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職工檔案管理、各種保險工作;負責糧食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承辦糧食行業職稱申報評聘、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指導糧食系統安全防範、安全生產、安全防火工作,保衛要害部位安全工作。
黨群機構按各自的章程和規定設定,履行相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