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二)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水資源監測與調查評價;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市管江河、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在規定範圍內負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擴大排污口的審批;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對全市水資源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協調仲裁和處理行政區域內的水事糾紛。負責水利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水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保障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江河湖泊、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和計畫,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全市轄區內的河道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江河湖泊、水庫(包括人工水道、行洪、蓄洪、滯洪、分洪區)及河口灘涂的綜合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重點水利工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依法監管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制定全市農村水利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水、灌區、澇區和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水利站、灌區和澇區管理單位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開發;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負責貫徹執行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負責水利投資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參與對中央、省和市級投資及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查;參與水利建設違規違紀事件的調查。
(十一)負責制訂全市水利科技發展規劃;編制、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範;在規定範圍內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設涉及工程造價、招標投標、質量安全、建設監理等方面工作的監管。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科室間的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並實施,負責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調研、綜合、督辦檢查、辦公自動化建設和文書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安全保衛與保密、印件管理、信訪以及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機關環境建設、固定資產管理、職工福利安排和後勤服務、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和會務工作。
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法律、部門規章、省市下發的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制定和落實,行政措施執行情況和監督、反饋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內部規範性檔案和起草、調查、論證、協調,並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審議報告。負責系統內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各部門的具體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調查、檢查和處理,協調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的矛盾和爭議,審核行政處罰。負責本系統行政複議、應訴案件、投訴案件及行政賠償案件的受案、調查、審理、裁決、上報備案等工作,負責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綜合性法律法規和重要專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執法證件的管理、備案工作。負責對本系統各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
計畫財務審計科
負責全市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水利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審查全市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計畫、市屬重點水利工程項目計畫、檢查、監督各項計畫的執行和完成情況;負責組織編制全市農田水利、歲修、基本建設、水利事業費的財務預算、管理、使用、審查、匯總、上報全市各項水利經費的財務報表、年終決表;負責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年報,資料的分析工作;負責管理全市的水利綜合統計年報,資料的分析工作;負責管理全市的水利綜合經營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一般固定資產除外)的購置計畫、調拔、報廢的審核與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全市水利系統財務人員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直企業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和各縣(市)區內審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對局直企業事業單位簽定的經濟契約、協定等契約及企業承包人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農村水利科
負責全市抗旱、灌溉、除澇、防病改水和人畜飲水等農村水利建設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基層水利管理工作;協調各縣(市)區的灌溉、排水糾紛;研究制定全市農村水利建設投資、投勞及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使用等有關政策;負責農村節水和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水土保持科
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負責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其它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依法實施監督,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查批准重點小流域的水保規劃和計畫;負責全市水保預防管護工作、水土保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負責全市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承擔市水土保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市轄區範圍內市級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對違反水土保持法規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協調處理本轄區內因水土流失危害造成的重大賠償責任和糾紛;負責水土流失監測工作;配合司法機關查處有關水土保持治安、刑事案件。
供排水管理科
組織編制全市供水、排水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供水、排水地方性法規的起草、申報和國家、省市供水、排水法律法規的實施工作;負責全市供水、排水行業管理、負責全市供水、排水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供水、排水市場,負責制定全市供水、排水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供水、排水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負責供水、排水工程的檢查和驗收及城市供水、排水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會同市物價部門搞好全市供水和污水處理費的價格管理工作。
負責編制全市水利系統科技、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重點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審查和申報;負責審查呈報水利科技成果、組織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執行全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組織市內外的經濟科技交流和協作工作,制定水利行業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對全市水利基本建設進行行業管理。
人事勞資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和局管幹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水務系統幹部、職工業務技能培訓工作及技術工人等級考核評定申報工作;負責檢查勞動保險、保持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幹部、工人調入調出和離退休事宜;監督並組織公傷人員的醫務勞鑒及審查保健待遇執行情況;負責幹部職工的工資評定、測算、職稱晉級審報和人事、工資的統計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職工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認真貫徹實施《防洪法》、《防汛條例》,負責制定全市防汛工作方案,監測河流水情的變化;做好防汛工作的規劃、設計、預算工作,指導對縣(市)、區防汛工作。
負責水庫的調度運用,對水庫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貫徹落實《河道管理條例》,負責對全市河道采砂工作的指導監督。
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開發與利用,負責取水許可、入河排污口和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批和審查,對企業用水實施定額管理,審批下達計畫用水指標,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協調仲裁和處理部門間、行政區域間出現的水務矛盾和水事糾紛。行使政府行政審批、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具體內容如下:
1、負責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
2、水政監察支隊(1998年編委批准)與市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負責全市(含三縣六區)的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指導,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查處水行政違法案件,水事糾紛調解,維護正常水秩序;
3、負責取水許可審批,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入河排污口的審批;
4、負責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及中長期規劃編制和實施;
5、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工作;
6、負責全市水資源的配置與調查評價,制定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及監督實施;
7、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管理和水質狀況監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8、負責全市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
9、負責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
10、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的下達和節約用水工作;
11、負責水資源辦公自動化及信息化管理;
12、負責全市的水平衡測試及審批驗收;
13、負責全市的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及城市節約用水業務培訓及科學研究;
14、負責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及城市節約用水等有關地方政策、檔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