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價值條款

雙重價值條款是海上船舶保險契約的一項特約條款。 該條款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商,規定了被保險船舶的兩種保險價值,分別作為處理全損理賠和部分損失理賠的依據。 訂有此類特約條款的船舶保險契約按船舶保險的全損險和一切險之間的折衷費率計收保險費。

雙重價值條款是海上船舶保險契約的一項特約條款。該條款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商,規定了被保險船舶的兩種保險價值,分別作為處理全損理賠和部分損失理賠的依據。由於在海上船舶保險關係中,保險標的價值較高,被保險人希望降低保險金額,少付保險費,而保險人則希望按保險價值投保,多收保險費。為了解決這一矛盾,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船舶保險契約中約定雙重價值條款。如果發生被保險船舶全損時,按低的保險金額計付賠償金額,如果發生被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按高的保險金額賠付。訂有此類特約條款的船舶保險契約按船舶保險的全損險和一切險之間的折衷費率計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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