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集中競價收購
集中競價收購是指在證券交易所通過“集中競價”的方式完成的收購。
集中競價收購的特點[1]
集中競價收購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集中競價收購以現金為支付方式,所以為了獲得足夠比例的股票,收購方必須實現準備足夠的現金。
其二,一般在現金出價過程中,會有很大一部分目標公司的股票為風險套利者所購買,如何利用風險套利者手中所囤積的股票,是決定敵意收購者出價成功與否的關鍵之所在。
其三,以現金出價會使收購方支付很大的收購成本,尤其是規模較大的收購交易。減少收購成本的辦法有兩個,一個是雙層出價,另一個是通過發行高收益債券來融資。所謂雙層出價,是指在第一階段,收購方先以現金出價來收購使其達到或超過控制權比例部分的股票,接著在第二階段,利用非現金出價來收購剩餘部分的股票。在第二階段,收購方由於已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有效控制權,所以無須擔心競爭性出價或遭到目標公司管理層的抵抗。此外,通過雙層出價,可以使目標公司股東儘早履行承諾,出讓其手中持有的股票。
集中競價收購的程式[1]
收購人在收購成功後,如果收購程式不公正,可能會導致社會大眾對收購人財產的合法性和控制權的確定性產生疑問,而當收購人感覺到這種不確定性時,其行為就可能扭曲或傾向於短期化,掏空上市公司然後轉移財富至其它地區(如海外),原本希望由收購來創造社會價值就成為不可能。我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法規均沒有專章規定,但是從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併購實務,我們可以歸納出,採用集中競價收購的方式來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至少應當遵守以下程式:
1.收購前的準備工作
這一階段主要是依據收購人自身的競價實力和發展戰略,確定目標公司。針對集中競價收購的目標公司是上市公司,所以在確定目標公司的時候,可以參考的標準有:目標公司股價水平與目標公司淨資產的對比狀況,經營管理狀況,發展前景,股權結構即大股東的類型等等。選擇了目標公司,然後盡職調查,制定收購方案等等步驟與一般企業併購的準備工作是相似的,詳情請參照本書前文關於企業併購之前選擇併購目標的論述。集中競價收購與一般企業併購的準備工作不同的主要有兩點:
(1)不動聲色的吸納目標公司少量股份
一般情況下,收購人在開始實施競價收購之前,通常會不動聲色的事先吸納目標公司的少部分股票,通常不超過5%。因為,依據我國《證券法》第79條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如果超過5%的話,那么收購人的身份以及收購意圖就很可能暴露,目標公司的股價也因此可能上升導致收購成本增加,或者引來其他的競爭者或者引發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反收購行動——不利於收購行動獲得成功。
為了保密起見:一方面,收購人往往不直接購入目標公司的股份,以免引起股價上漲導致收購成本增加,所以通常收購人會通過其子公司、關聯公司、或者經紀公司等第三方來執行;另一方面,收購人通常會採用控制資金流動的方式,讓外界特別是往來銀行摸不清到底是誰購買或者購買哪一家的股份。
實現吸納目標公司的少量股份使得收購方有可能在目標公司董事會先獲得一個席位,從而使得收購方得以確定進一步的信息並且確定正式出擊收購的最有利時機。而且作為目標公司股東,可以到公司的登記機構了解更多關於目標公司的信息,例如是否存在有重大的機構股東,獲得這類股東對要約收購的支持對於收購獲得成功是十分必要的。
(2)組建投資集團
組建投資集團主要是由於競價收購需要巨額的現金,如果收購人覺得自己的經濟實力不夠,那么可以尋找收購夥伴,組建投資集團共同實施收購行動。這種策略在以小吃大的情況下常常被採用。這種策略一方面可以增加收購人的實力,另一方面,在遇到目標公司進行反收購的時候可以確保自身的安全。通常來說,資金雄厚的財團、具有較好往來關係的公司、商業銀行等等,是收購人組建投資集團選擇合作夥伴的時候的較好的選擇。
當收購人事先以秘密的方式獲得目標公司的股份達到需要向社會公開其作為目標公司大額股東的時候,為了達到獲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目的,可以採取三種戰術:其一,直接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採取這種方式關鍵在於速戰速決;其二,在履行大額股東的披露義務後,採取伺機待購、步步為營、穩打穩紮的戰術,但是需要注意採用這一戰術可那會拉長戰線;其三,與目標公司的大股東席上,通過協定收購的方式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這三種戰術沒有優劣之分,收購人應當依據自身與目標公司的的實際情況,採用最合適的戰術。
2.集中競價收購過程中的必須履行的程式
(1)集中競價收購就是收購方通過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競價交易系統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的收購,所以,收購的時候,收購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證券交易所關於證券交易的規則。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將不對這些規則展開闡述。
(2)依據法律規定,在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時候,應當依據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八十一條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義務:
1)當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對外發行的流通股比例達到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公告期內停止對前述股票的買賣;
2)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有的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據前款規定再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何做出報告、公告後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目的時為了使投資公眾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礎上及時作出投資判斷,而不至於讓大股東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資金優勢而形成實事上的訊息壟斷和對股價的操縱。這是證券市場上公開、公平原則的要求和體現。
(3)收購人一旦對目標公司持股達到30%,就要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這是強制要約收購制度在集中競價收購中的要求。詳細的程式和立法理由請參見協定收購中關於強制要約制度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