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烈士報批、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縣(市、區)、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信訪、財務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本級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財務管理。
(三)優撫安置科
負責擁軍和“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審核呈報革命傷殘人員標準及調級換證;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指導軍人接待站、軍休所、光榮院、復退軍人醫院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四)救災救濟科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全市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接收救災捐贈;負責扶貧周轉金的使用管理;指導各地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訂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六)區劃地名科
研究制訂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市、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
(七)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擬訂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和承辦涉外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指導對流浪、乞討等7種人的收容遣送和市收容站的管理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和殯儀館的指導管理評審報批等工作。
(八)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性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指導、監督各(市、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和社團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九)雙擁科
地理位置
地址:新江北路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