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歷任主要職務
海南省經濟實用房開發公司總裁助理、工程部經理,海口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總經理,海口市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海口市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辦公廳黨組成員、海口市秀英區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海口市秀英區區委書記。
因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人民幣280萬元,於2012年1月20日被依法執行逮捕。
犯罪事實
受賄經過
春節拜年收取賄賂款60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2年期間,被告人陸雲飛利用擔任海口市城建總公司總經理職務的便利,先後12次收受美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王某賄賂款總計人民幣280萬元,並在工程項目承接和工程款結算方面為王某提供便利。
陸雲飛任城建總公司總經理後,王某為了在城建總公司承領工程以及在工程款結算等方面得到陸雲飛的關照和支持,便利用春節拜年的名義四次送給陸雲飛總計60萬元。
利用防洪給排水工程撈金120萬
1998年,海口市政府決定興建南渡江海口段防洪工程。城建總公司因此成立南渡江海口段堤路工程指揮部,陸雲飛任總指揮。王某為了承領到該工程,多次找陸雲飛幫忙,並答應事成之後給予陸雲飛好處費,陸雲飛表示同意。後在陸雲飛的幫助下,王某順利承領到南渡江河口左岸海口段防洪工程兩個標段的工程。為表示感謝,王某分三次在海口市龍昆南路昌茂茶藝館的停車場送給陸雲飛70萬元。
2000年上半年,美源公司承領的海口市填海區給排水等工程項目驗收結算後,因工程結算資金問題,王某提出以海口市填海區西北角一塊90餘畝的土地(地號D5-3)抵償工程款,並多次找陸雲飛幫忙,要求陸雲飛抓緊時間幫其辦理相關土地轉讓手續,還許諾事成之後送給陸雲飛50萬元作為好處費,陸雲飛表示同意。後在陸雲飛的積極操作下,該公司順利獲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王某分別於2000年9月底和10月底,兩次在海口市濱海加油站附近將50萬元送給陸雲飛。
用土地抵償工程款獲利百萬
2001年上半年,王某多次找陸雲飛協商解決城建總公司拖欠美源公司工程款以及美源公司墊資建設海口市明珠路、廣場路的問題。期間,王某向陸雲飛提出城建總公司用海口市填海區30米排洪溝西側95畝土地抵償工程款,並許諾送給陸雲飛100萬元作為好處費,陸雲飛表示同意。後在陸雲飛的積極操作下,美源公司順利獲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為表示感謝,王某分三次將100萬元送給陸雲飛。
主動自首
法院查明,陸雲飛將所收受王某的這些錢款,用於買“私彩”及家庭日常開銷等。同時,陸雲飛到案後,通過其親屬退繳了全部贓款,總計人民幣280萬元。其中在偵查階段退繳102萬元,在審判階段退繳178萬元。
陸雲飛在調查供述中稱,2011年11月16日前後,他被宣布免去秀英區委書記職務,任海口市保稅區副主任。當時他已經感覺“不正常,感覺自己的事瞞不住。”便於當天下午向相關領導說明自己與王某的事。7天后他被省紀委帶到指定地點審查。2011年12月28日,陸雲飛向海南省紀委交了一份書面材料,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的問題。在後來檢察機關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陸雲飛均對其收受王某賄賂款總計280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
開庭審理
2012年7月10日在庭審現場,檢察機關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陸雲飛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認罪,願意接受法律懲罰,並請求法庭從輕處罰。海南一中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
2012年12月7日,海南一中院對海口市保稅區原副主任陸雲飛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陸雲飛身為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人民幣28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陸雲飛在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時,主動向有關主管領導交代了其受賄的基本事實,該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之後,被告人陸雲飛始終如實供認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鑒於被告人陸雲飛具有自首、在法庭上自願認罪、全部退贓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對其可減輕處罰。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對其上繳的贓款28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陸雲飛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