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編制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二、組織起草或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查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及相關解釋工作。
四、組織研究省政府、市政府和縣人大傳送縣政府徵求意見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匯總上報修改意見。
五、組織或參與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研究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六、研究行政立法、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縣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制訂有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七、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工作。組織全縣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體系的實施工作,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行政執法狀況進行考核、評議,兌現獎懲。
八、組織實施全縣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協調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協調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工作。
九、組織培訓全縣法制工作人員和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培訓,並負責執法證件的年度審驗、換證工作以及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行政案件的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辦理本級政府行政賠償事務。
十一、組織各類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改、彙編工作;指導全縣行政機關制訂、審查、清理規範性檔案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以及行政複議、應訴、賠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