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交通局的職責、原縣建設和環境保護局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各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加強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協調,最佳化交通運輸布侷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的職責。
(五)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二)擬訂全縣公路、水路、道路運輸、城市客運等行業規劃、計畫、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制定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政策法規的規範性檔案;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交通物流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貫徹落實道路、水路運輸準入制度、運營規範、技術標準,擬訂地方性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機動車年度審驗、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業、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運營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負責交通路政、運政等綜合執法及“三亂”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負責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四)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縣轄內河水上交通管制、救助打撈、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舶(不含漁業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防止水運污染工作。
(五)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貫徹執行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按規定負責公路通行費收費、內河船閘、執法監察、超限超載檢測等站點設定的審核報批及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投融資工作。
(六)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公路、水路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按有關規定,承擔全市高速公路屬地管理的責任;負責全市國道、省道的布局規劃,組織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全縣農村公路的建設立項、計畫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路的布局規劃,組織水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
(八)貫徹實施國家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相關行業統計,發布有關信息。
(九)指導交通運輸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相關涉外運輸的管理工作。
(十)指導公路、水路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交通戰備工作,承辦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局及其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全縣交通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交通運輸局設4個職能股室。
(一)綜合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信息、宣傳、調研、督辦、保密、機要、檔案、信訪、資產、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實施交通運輸行業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外事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起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交通運輸政策;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綜合規劃股
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擬訂交通運輸行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綜合分析、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引導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承擔有關環境保護、利用外資、行業統計工作;貫徹執行公路、水路規費徵收政策和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行業投融資的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公路通行費收費站點設定及公路通行費、內河船閘收費標準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編制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預算;承擔交通專項資金、預決算、政府採購、外匯、信貸有關工作;承擔受委託管理和政府投資形成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交通規費徵收、管理、使用情況及交通建設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三)運輸管理股
負責公路、水路工程建設市場管理工作;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的相關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立項、招投標和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交通設施工程的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公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指導城市客運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制度、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指導工作;協調道路、水路運輸及城市客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承擔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節日運輸的有關工作。
(四)安全科技股
擬訂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辦法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處理有關事故調查工作;指導公路、水路工程建設和維護的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公路、水路行業科技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組織協調有關重大科研項目研究;承擔有關標準、質量和計量工作;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有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縣交通戰備工作;規劃國防交通網路布局、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承擔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和交通戰備器材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縣內軍事行動等重大活動的交通保障工作;承擔抗震救災、防汛等重大自然災害的交通保障工作;承辦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交通運輸局機關編制14名,其中行政編制12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五、其他事項
(一)建立全縣綜合運輸體系職責分工。縣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建立全縣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縣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全縣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縣交通運輸局指導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指導軌道交通的建設。部門間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有效銜接。
(三)縣客運(含計程車)的具體管理職責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客運(含計程車)運營管理的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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