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林業局

2、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檢查監督。 3、負責協調組織全縣森林防火的撲救及防範工作。 4、負責全縣森林防火責任狀執行的監管及年度評比工作。

主要職能職責
(一)負責全縣範圍內造林綠化工作
1、負責全縣各項工作造林綠化的規劃、設計、技術指導、檢查驗收、質量監督。
2、負責組織協調全縣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造林活動及質量檢查監督。
3、負責全縣用於植樹造林苗木的培育及種苗繁殖材料的植物檢疫、病蟲害防治測報工作。
4、負責全縣用於植樹造林及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的檢查驗收評比總結。
5、負責全縣花卉產業規劃及監管。
(二)負責全縣森林資源及野生陸生動物的保護工作
1、負責宣傳國家林業法律、法規、條例和有關政策。
2、負責查處盜砍、濫伐森林及林木的違法行為。
3、負責查處毀林開墾、毀林挖塘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負責全縣木材經營加工流通的監管,打擊查處違法經營木材及其產口的違法行為,整頓規範木材經營市場秩序。
5、負責查處違法經營野生陸生動物行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6、負責林區社會治安的穩定及林事案件的查處。
(三)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1、負責組織宣傳國有森林防火的有關條例、規定。
2、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檢查監督。
3、負責協調組織全縣森林防火的撲救及防範工作。
4、負責全縣森林防火責任狀執行的監管及年度評比工作。
(四)其它工作
1、負責全縣各基層林業場站的行政管理及生產管理。
2、負責起草各項有林業生產、經濟發展規劃、方案、報告報縣政府審批實施。
3、負責起草有關林業行政執法文字材料報縣政府審批實施。
4、負責起草全縣各項林業生產、經濟、林政執法成果報告經縣政府核准報省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5、負責抓好內設機場的建置及人事管理。
三、內設機構
營林股,林政股,政秘股,防火辦,林業公安分局。
四、作人員行為準則
政治堅定、忠於祖國;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清正廉潔、依法執政;求真務實、開拓創新;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團結協作、品行端正。
五、辦事服務制度
(一)木採伐許可證辦理程式
1、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2、應提供的材料
1)提交申請採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2)國有林企業事來單位還應當提供採伐區調查設計檔案和上年度採伐更新驗收證明;
3)其他單位應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檔案;
4)個人應當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檔案。
3、辦證程式
接到申請材料後,我局在10個工作日內派員實地核查,1個月核心發《森林採伐許可證》並收取工本費。
(二)《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辦理程式
1、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2、應提供的材料
1)項目批准檔案;
2)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3)被占用或者證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4)用地單位填寫的《使用林地申請表》;
5)被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定。
3、實地調查核實:接到申報材料後;省局在10個工作日內派員實地核查。
4、書面批覆:實地調查核實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覆。
5、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6、憑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票據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三)野生動物經營
1、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iii.必須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
2、經營利用馴養繁殖和非國有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或個人,v. 必須辦理經營許可證。
3、非法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實物或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 收費項目與標準
(一)森林植被恢復費:(根據瓊價費字[1993]234號文)
1、平原地區每畝350元;
2、山區每畝500元。
(二)林業證件費:
1、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每本10元;(根據瓊林[1993]327號文)
2、木材經營許可證工工本費每本20元;(根據瓊計價管函[2001]621號文)
3、木材採伐許可證工本費每本1.5元;(根據瓊價[1992]196號文)
4、木材運輸放行證工本費每本1.5元;(根據瓊價[1992]196號文)
(三)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按銷售價計算);(根據瓊價費字[1999]389號文)
1、成交額6%(馴養經營),
2、由供貨方繳納;
3、成交額4%(馴養經營);
4、由供貨方繳納。
(四)育林費:(根據瓊農[1988]23號文)
1、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銷售價收取12%;
2、更改資金:按第一次銷售價收取8%;
(五)林業保護建設費:(根據瓊價費字[1994]43號文)按每立方米5元收費。
(六)資源保護管理費:(根據瓊價費字[1994]43號文)
1、屬天然林按第一次成交額5%收取;
2、屬人工林按第一次成交額3%收取。
(七)林地補償費:(根據瓊價費字[1993]234號文)
1、沿海鄉鎮行政區域的林地每畝20000元;
2、一塊林地同iii. 屬兩個區域按最高區域的收費標iv. 證收取。
(八)林木補償費:(根據瓊價費字[1993]234號文)
1、天然林樹種為一類材的每立方米蓄積收取1000元;
2、天然林樹種為二、三、四、五樓材的按每立方米減少100元的差價逐類弟減計
3、人工林可按不iv. 同v. 樹種每立方米分別收費300-500元;
4、經濟林按近三年的平坦產值10倍vii. 補償;
5、特種用途林按當地種類木材價5-10倍ix. 補償;
6、零星珍貴樹木每株200-1000元
7、古樹每株5000元;
8、新造幼林不分樹種林種一律補償每畝500元;
9、各自然保護區內的成熟成或過熟林木每立方米蓄積價值的5倍xv. 收取;幼林或未成林按第十畝2000畝收取。
(九)安置補償費:(根據瓊價費字[1993]234號文)
1、沿海市縣地區每畝2000元;
2、其他地區每畝1000元。
(十)森林、林地、林木登記確權勘測費每公頃3元。(根據計價格[2001]1998號文)
(十一)森林植物檢疫費:(根據瓊價費字[1992]196號文)苗木每株1元,種子每噸10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