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文化體育局和縣廣播電視服務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責進行整合,劃入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
(三)增加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職責。
(四)增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指導基層文化建設的職責;加強對外文化交流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產業方面的政策。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畫,推進全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
(三)負責對全縣文化、體育事業實施巨觀管理,對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事業實施行業管理;負責政府支持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資金的監督。
(四)負責管理全縣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促進各門類藝術的發展;負責管理全縣文化藝術活動。
(五)負責管理全縣社會文化、體育事業;指導、協調規範全縣社會文化活動和體育活動,指導各類社會文化、體育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縣鄉村文體設施建設。
(六)承擔全縣圖書館事業管理責任;擬定全縣圖書館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利用;推進圖書館協作和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七)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體育活動,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八)指導協調全縣性體育訓練和競賽,抓好青少年體育以及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組織參加和舉辦各級各項體育競賽,提高我縣競技運動水平。
(九)負責管理全縣教練員、裁判員和體育指導員及體育產業就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管理各單項體育協會,負責全縣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十)研究擬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及布局;發展體育教育,培養體育市場,依法管理體育市場,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十一)負責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依法保護全縣各級各類文物。
(十三)做好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進口和收錄管理及內容初審。
(十四)承擔全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市場管理責任。組織、管理、監督、稽查、服務全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市場(包括出版、印刷、複印、音像製品、圖書、文化娛樂、營業性演出、網際網路上網營業場所、廣播電視、體育等方面)。
(十五)組織開展“掃黃打非”工作。負責全縣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十六)負責全縣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基金會進行登記前審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監督。
(十七)負責開展全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設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和後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勞資、人才流動和人事檔案管理;負責機關會務、文秘、檔案、印鑑、信訪接待、安全保密、車輛管理及統計年報等工作;負責全局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市主管部門和縣財政撥付資金的財務管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文化股
對全縣社會文化、民眾文化、專業文化、農村文化等公共文化事業實行管理和指導,組織實施開展各類社會文化活動;負責對全縣各文化事業單位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政策及業務培訓;負責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負責全縣文化產業發展。
體育股
依法指導、管理全縣體育工作。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競技體育運動,負責全縣民眾體育、學校體育及各類體育協會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廣播電影電視股
負責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重大宣傳進行協調和督查;指導、協調廣播電影電視各單位的業務工作。
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
依法監督管理全縣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市場,對市場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審核辦理、發放經營許可證,加強對文化市場安全工作的監管,指導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管理全縣新聞出版事業,對從事新聞出版活動的個人和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指導,負責全縣著作權工作,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協調指導開展“掃黃打非”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 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5名(其中兼職2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監察等部門對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