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飈[原江蘇鹽城市亭湖區紀委工作人員]

陳飈,原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紀委打字員兼報賬員,因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

2008年3月至2014年7月,陳飈利用經手、管理本單位暫扣款項和廉政賬戶的職務之便,私自截留應上繳財政賬戶的資金2947680.74元,除墊付該單位職工報銷款151347.9元外,挪用公款合計人民幣2796332.84元,用於個人購買股票、彩票和揮霍等。

其中,陳飈利用經手管理廉政賬戶的職務之便,多次私自從“鹽城市亭湖區拒禮拒賄廉政專戶”轉帳到戶名為“城510”的賬戶(亭湖紀委原設的廉政賬戶),然後分次取出用於個人購買股票、彩票和揮霍等。

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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