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聽香

就算如《陳炯明的一生》所說,黃世仲是在4月9日被槍決的,而同日陳聽香已被捕或被殺,決不可能為黃世仲呼冤。 如上所述,陳炯明殺陳聽香,與民軍、王和順有關,是王和順案的餘波,而與黃世仲案無關。 陳聽香案發後,社會反響強烈,多有指責陳炯明者,更有人把陳聽香案提交省議會討論。

陳聽香,廣東番禺人,清末民初著名報人、記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辦《亞洲報》,因抨擊清廷將商辦的粵漢鐵路收歸“官有”而被捕,囚於番禺獄所。這是他第一次入獄。晚清以降,記者以抨擊時政而入獄者,陳聽香是第一人。
王和順案被陳炯明所殺
陳聽香被營救出獄後,仍積極辦報,活躍於廣州報壇。辛亥革命廣州光復後,其行事與言論風格不改。他第二次入獄,是在陳炯明任粵省代理都督初期。他主持《公言報》和《陀城日日新聞》兩報,不時批評時政,言辭尖銳;又“常以民意代表及政府監督員自居”,致招陳炯明之忌。
據有關資料記載,1912年1月前後,《公言報》、《陀城獨立報》、《國事報》等9家報紙,先後刊出“燕塘新軍解散”的訊息,陳炯明即以“事關軍政,不容捏造事實,擾亂軍心”為藉口,勒令《國事報》停版,並傳訊各報主筆,要拘留陳聽香和《人權報》主筆陳藻卿。陳聽香不服,於1912年1月13日領銜發表《廣州報界全體布告同胞書》,指控陳炯明“干涉報紙之野蠻舉動”,“欲借報館以逞其大威福”,“欲為數月封八家報館之張鳴歧第二”。(《民立報》1912年1月23日)陳炯明大為惱怒,但因著手處理民軍事,暫隱忍不發。
1912年3月初,陳炯明以武力裁撤民軍,首先向實力最強的王和順的惠軍開刀。兩軍交戰於東南關長堤一帶,激戰三日夜,惠軍潰散,王和順逃走。陳聽香與民軍聯絡較多,尤其讚賞王和順。在兩軍衝突中,陳聽香站在王和順一邊。“《公言報》以兩軍交鬨於民居繁密之地,指斥之”,公開為王和順鳴冤叫屈,更惹陳炯明之恨。至18日和19日,又有《總商會報》連續刊文抨擊陳炯明。陳炯明大怒,乃以“捏造謠言,煽惑人心,依附叛軍,妨害軍政”諸罪名,於3月19日下令“永遠禁止《總商會報》出版,並逮捕司理人甘德馨”。(《申報》3月27日)翌日,陳炯明又下令查封《公言報》、《佗城獨立報》,指其登載“匿名函件,造謠惑眾,希圖破壞政府,擾亂治安,核與《總商會報》情節相同,應一併查封究辦”,“逮捕總司理人梁憲廷及總司理兼編輯人馮冕臣二名,編輯人陳聽香”,送陸軍司訊辦。
陳聽香被通緝,及時逃走,避難香港。大概心有不忿,又或以為出身記者的陳炯明不會對他下毒手,沒多久又潛回廣東。不料,新聞界中有人出賣他。4月6日,《新報業公社》主任和《中原報》記者將陳聽香扭送軍政府法務部,隨後轉押至都督府,交陸軍法務局“訊辦”。4月9日,法務部根據陳炯明的旨意,以“依附叛軍,妨害軍政”等罪名,按“軍律”第十條,將陳聽香判定死刑,當天晚上執行。(據《陳炯明的一生》)一說“至後日下午即發令槍斃”。(《申報》民國元年4月16日)
被殺與黃世仲案無關
曾有記載,把陳聽香之死和黃世仲被殺扯在一起,謂“黃世仲被捕後,陳聽香在《陀城獨立報》、《公言報》等報紙上發表文章,公開為王和順、黃世仲鳴冤叫屈……於是,《陀城日日新聞》、《公言報》兩家報館被查封。陳聽香遭到通緝……”。(《陳炯明的一生》,第53頁)另有人說:“陳聽香仗義執言,替黃世仲打抱不平,筆桿的矛頭,自然指到陳炯明的身上。陳炯明即以‘造謠惑眾擾亂治安’的罪名命鷹犬逮捕陳聽香,槍殺陳聽香。”(陸丹林:《死於職守的廣州記者》)
這兩段記敘中,所謂陳聽香為黃世仲“鳴冤叫屈”,“伸張正義”,皆是誤傳。按情理,4月6日陳聽香被押,4月9日夜間或11日槍斃,而黃世仲於4月9日被陳炯明逮捕,至5月3日(一說5月1日)才由胡漢民下令槍決。陳聽香被殺在先,黃世仲被殺在後,捕黃時陳已被押或被殺,又怎會發生陳聽香為黃世仲“鳴冤叫屈”的事呢?就算如《陳炯明的一生》所說,黃世仲是在4月9日被槍決的,而同日陳聽香已被捕或被殺,決不可能為黃世仲呼冤。何況“4月9日,將黃槍決”之說有違史實。事實是,陳炯明於4月9日夜扣押黃世仲後,並未審問和殺害,直待4月25日孫中山與胡漢民回穗當晚,他離穗往港,留下黃氏案給胡處理,假胡之手以殺黃世仲。故黃氏之斃,決不可能在4月9日。這個細節,也是須予辯明的。
如上所述,陳炯明殺陳聽香,與民軍、王和順有關,是王和順案的餘波,而與黃世仲案無關。
誠如《死於職守的廣州記者》一文所述,陳聽香是“中華民國成立後中國第一個殉難的新聞記者”;但指責陳炯明殺陳聽香“開了軍閥擅殺新聞記者的惡例”則不當。蓋陳炯明雖有軍閥作風,殺人不循法律,但此時尚掛著革命軍政府的招牌,受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的節制,指其為“軍閥”,似為時過早;他真正蛻變為軍閥,是後來的事。
陳聽香案發後,社會反響強烈,多有指責陳炯明者,更有人把陳聽香案提交省議會討論。有的代議士(議員)在討論中向陳炯明提出質詢並要求作出說明,遭到陳炯明的拒絕。他連會議也不出席,只派代表列席,激起議員的不滿,遂議決彈劾陳炯明,指控其“剝奪人民生命,箝制言論自由”。(《申報》1912年4月22日)但陳炯明手握軍權,又得到商人的支持,商人議員反對彈劾,故有恃無恐,態度強硬,堅決對抗議會,多次駁回議員的質詢指責。議員忍無可忍,決定派代表去北京請願控訴。陳炯明則以退為進,提出辭職。結果,七十二行商會、公安維持會等團體和省港商界、粵省軍界紛紛請求挽留陳炯明,彈劾終於失敗。陳聽香一案,也無人再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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