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甫[江蘇省泰興市民政局局長]

陳甫[江蘇省泰興市民政局局長]

陳甫,曾用名陳碧余,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於江蘇省泰興市,漢族,大學文化。 曾任江蘇泰興市民政局局長。 2015年2月27日,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2016年10月11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九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5月4日,泰州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後,被告提出申述。 2018年1月15日,泰州市中院向罪犯陳甫發出駁回申訴通知書。

人物履歷

2006年至2014年期間,歷任:

2006年5月任泰興市橫垛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副書記,

2006年5月至2009年6月任泰興市宣堡鎮人民政府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任泰興市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任泰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泰興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任泰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泰興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任泰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泰興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14年3月至案發任泰興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泰興市市委政法委員會委員。

2010年5月6日兼任泰興市城市改造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主任。

2012年8月9日兼任泰興市房屋徵收拆遷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2月27日,據江蘇泰州市紀委網站訊息,泰興市民政局局長陳甫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一審宣判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泰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甫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於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0421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甫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九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陳甫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九萬元;被告人陳甫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六十八萬六千九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陳甫退出的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四萬五千六百六十九元,發還給泰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陳甫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5月4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出申述。

駁 回 申 訴

2018年1月15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罪犯陳甫發出《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泰興市人民法院(2015)泰刑初字第00421號刑事判決及本院(2016)蘇12刑終276號刑事裁定認定你犯受賄、貪污罪,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對你的申訴予以駁回。希你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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