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璽[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陳璽[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陳璽,男,1976年生,漢族,陝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長安青年學者,碩士生導師,法律史教研室副主任。1999年、2005年分別獲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學位,2009年獲陝西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後。主持國家各類科研項目10餘項、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項、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3項。出版學術專著1部,在《法學家》、《法律科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2016年入選高等學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雙千計畫”,任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兼任西安市法學會唐律研究會秘書長。其研究成果《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入選2016年度國家哲學社科成果文庫。

個人簡介

陳璽,男,1976年11月出生,陝西西安人,漢族,中共黨員,歷史學博士,法學博士後。現為西北政法大學

陳璽[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陳璽[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教授 ,西安市法學會唐律研究會秘書長,陝西朗恆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1999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05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法律史);2009年畢業於陝西師範大學,獲歷史學博士學位(歷史文獻學)。2009年入湘潭大學法學博士後流動站(2011年出站),獲第48批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一等資助(資助編號:20100480067);2014年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流動站。2007年晉升講師職稱,2010年晉升副教授職稱,2012年起擔任西北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碩士生導師。 2015年,獲第57批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一等資助(資助編號:2015M570201)。 2015年12月,晉升教授 。2016年8月,作品《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入選2016年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 2016年6月,主持的《宋代訴訟慣例研究》獲2016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立項資助 。2016年9月,被推薦為第八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候選人。

研究領域

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史學和訴訟法學,包括法律文獻學、隋唐五代法制、中國古代訴訟法史、中國古代金融法制等領域。

學術成就

陳璽[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陳璽[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獲得教育部全國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員會第十屆“中國古文獻學二等獎學金”(一等空缺)、上海寶鋼教育基金會“寶鋼教育獎學金”、2009年陝西師範大學優秀博士論文、2011年度陝西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2013年陝西省高校人文社科優秀成果三等獎等各類科研獎勵20餘項、 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第四屆“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一等獎。

主持並完成2010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唐代刑事訴訟研究”(立項編號:10CFX007)等各類科研項目5項,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項、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3項、教育部重大攻關項目1項。

2012年在商務印書館出版學術專著《唐代訴訟制度研究》,在《法律科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陳璽博士學術專著《唐代訴訟制度研究》是中國第一部訴訟法史斷代研究的著作,選擇唐代訴訟法製作為研究剖面,以現代訴訟法學之理論框架,解讀和融匯相關文獻,在社會法學的巨觀視野下,探究唐代盛世訴訟法制文明的運行狀態和發展脈絡。本書立足傳統正史、律典、政書的基礎上,合理移植“史料考訂”、“二重證據”、“文史互證”等史學研究方法,在唐代法制研究領域,彰顯了史學與法學路徑之有益溝通。本書突顯問題意識,又注重關照訴訟制度本身的程式完整性。通過律令典章、出土文獻、時人撰述的三重印證,對唐代訴訟制度、觀念、慣例等做了完整考察,填補中國訴訟法史研究空白。

為本科生、法律史專業碩士研究生開設中國法律史、外國法律史、中國傳統訴訟法律文化等課程,2012年被評為西北政法大學優秀本科生導師,2013年被評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優秀本科生導師,2013年被評為西北政法大學“優秀共產黨員”。

主持的社科基金項目《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項目編號:07CFX007)通過結項,成果鑑定獲得“優秀”結論,證書編號為:20151063。依託該項目,完成40萬同名專著一部,在《法學家》、《法學》、《法律科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15篇。 2016年6月,主持的《宋代訴訟慣例研究》獲得2016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立項資助。 2016年8月,作品《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入選《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為6部入選的法學方向作品之一。

學術觀點

(一)傳統訴訟法律文明

訴訟制度、訴訟觀念、訴訟慣例是傳統訴訟法律文明中不可割裂的三項基本要素。中國法制文明輾轉流變,至李唐時期可謂極盛。其典章文物澤被後世,波及鄰邦;訴訟觀念深入人心,轉為良俗;訴訟慣例源出律令,彌合缺漏。從訴訟規則之構成而言,中國固有訴訟規則基本包括訴訟制度與訴訟慣例兩類,二者相輔相成,各有側重。秦漢以後,伴隨律令制體系逐步建立,以成文法典為主要法律表現形式之立法樣態漸成主導,見諸律令之訴訟制度成為訴訟規則之主幹。與訴訟制度相比,訴訟慣例之運行與變化更具動態特徵,訴訟慣例則時常表現為非成文樣式,在律令制體系構建過程中,不斷對訴訟制度予以修補和完善。

(二)隋唐五代錢法研究

隋唐五代是我國中古時期貨幣法制發展和運行的重要階段,是傳統鑄幣本位體制逐步向紙幣本位時代過渡的關鍵時期。各階段貨幣法制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色:隋初至開元中期,承接秦漢以來貨幣法制傳統與貨幣政策理論,實行開鑄新幣,法禁私鑄,錢貨兼用,驅逐惡錢等政策;開元末期至五代十國,社會狀況急劇變化,為解決財政危機,保障開支用度,國家推行調整禁榷、厘定賦稅、鑄造雜錢、申嚴銅禁等措施。各階段錢法創製與適用之間既有傳承又富變化,反映出法制運行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密切關係,彰顯了社會變革時期的時代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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