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陳澤雄,廣東計程車司機。
人物事件
誤運毒品
2013年12月26日,計程車司機陳澤雄受莊某某僱請,駕駛莊某某的小汽車搭載另一同案人莊某發到廣東惠來縣東港鎮後旗村。到達後旗村後,莊某發讓陳澤雄將車停在村旁,之後兩人一直坐在車內等候。
當晚20時許,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將一個紙箱和一個布袋放進車後排座位。隨後,陳澤雄駕車搭載莊某發返回普寧市,途中被公安機關設卡攔停,莊某發開槍擊傷民警後逃離現場。民警當場控制住陳澤雄,並在車後排座位查獲含量為65.71%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4047克。
一審判決
2014年10月,汕尾中院以陳澤雄犯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澤雄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5年4月,廣東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汕尾中院重新審理。重審後,汕尾中院又以同一罪名判處陳澤雄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陳澤雄不服,再次抗訴。
無罪判決
2016年12月12日,廣東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陳澤雄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陳澤雄無罪。
申請賠償
2016年12月16日,陳澤雄被無罪釋放。
2017年6月13日,陳澤雄向賠償義務機關汕尾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汕尾中院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81672.32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80000元,總計561672.32元。
2017年9月13日,汕尾中院決定支付陳澤雄人身自由賠償金281154.54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總計286154.54元,並駁回了陳澤雄的其他賠償請求。
2017年12月18日,廣東高院作出賠償決定,認為陳澤雄共被錯誤羈押1086天,汕尾中院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281154.54元(1086天×258.89元/天)正確,但汕尾中院決定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偏低。
2018年1月23日,廣東高院決定,汕尾中院應支付賠償申請人陳澤雄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33萬餘元,並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廣東高院作出賠償決定,認為陳澤雄共被錯誤羈押1086天,汕尾中院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281154.54元(1086天×258.89元/天)正確,但汕尾中院決定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偏低。
廣東高院認為,陳澤雄一審被判處死刑並被作為死刑犯戴腳鐐重點監管,精神受到嚴重打擊,錯誤判決使其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名譽等受到損害,汕尾中院應支付陳澤雄精神損害撫慰金額50000元,並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