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漢軍[河北省隆化原縣委副書記]

陳漢軍[河北省隆化原縣委副書記]
陳漢軍[河北省隆化原縣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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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漢軍,男,滿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於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住承德市。 大學文化。曾任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委副書記(副處級)。

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執行逮捕。2015年4月被提起公訴。 2015年6月5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五萬元。2015年7月雙開處分。 2015年7月29日,承德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8年4月26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陳漢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陳漢軍[河北省隆化原縣委副書記] 陳漢軍[河北省隆化原縣委副書記]

2009年8月至2013年11月任隆化縣委組織部部長,

2013年11月任隆化縣縣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11月,據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隆化縣縣委副書記陳漢軍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經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經承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4月,陳漢軍涉嫌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犯罪一案,經承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承德市灤平縣人民檢察院向承德市灤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灤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灤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漢軍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原審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犯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於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灤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陳漢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陳漢軍不服,提出抗訴。

雙開處理

2015年7月31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經查,陳漢軍在任隆化縣委副書記、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公款送禮、違規發放補貼,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提拔和調整崗位等事宜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貪污公款、參與私分國有資產。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共承德市委決定,給予陳漢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二審裁定

2015年7月29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河北省上板城監獄於2018年3月5日提出減刑建議書並履行了相關審批手續後報送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承德中院於2018年4月3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4月26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陳漢軍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書如下:對罪犯陳漢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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