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陳柏和,男,原清遠市清城區原環保局局長,曾酒後發表不當言論,稱分分鐘搞垮一間廠。
涉嫌賄賂
2011年4月,有村民向清城區環保局投訴一農牧公司將經營的豬場豬糞排入北江某支流,影響了村民的生活用水。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被告人陳柏和利用其局長身份、職權,以行政處罰作為生財之道,在2011年中秋節前後收取該公司經理王某好處費3萬元。之後,被告人陳柏和又分別在2012年、2013年的中秋節、春節前後四次共收取王某好處費2萬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柏和在對清城區相關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協助年審及介紹環評業務、審批過程中,多次收受一化工貿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某8萬元、廣州某環保工程公司職員王某12萬元。
陳柏和還在對清城區石角鎮一家無牌無證電鍍作坊進行環保執法過程中,在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並不屬於危險廢物範圍的銅板、電鍍掛件等違規扣押後非法變賣從中獲利1萬元。
案情進展
2013年12月9日,有市民持手機通話錄音,向清遠市清城區紀委實名舉報陳柏和違紀,稱陳柏和向其他人講授如何利用手中的職權來敲詐勒索轄區企業。
2013年12月13日,清城區紀委通報,當天成立對陳柏和的專案調查組。
2013年12月31日,清城區政府對外通報,稱關於舉報陳柏和的電話錄音內容屬實,同時發現陳柏和還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經清城區委決定,免去陳柏和的清城區區委委員、區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並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2014年1月6日,清城區檢察院以陳柏和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偵查。1月7日,陳柏和被刑事拘留。
2014年6月11日,清城區檢察院通報,陳柏和因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依法向清城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7月11日,陳柏和濫用職權、受賄罪一案在清城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法院擇日宣判。
2014年8月4日下午3時,清遠市清城區法院對清遠市清城區原環保局局長陳柏和濫用職權、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判處陳柏和獲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沒收財產3萬元,陳柏和當庭表示抗訴。
2014年12月24日,在清遠市中院進行終審判決:依法駁回陳柏和抗訴,維持一審判決—陳柏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獲刑10年6個月。
案件分析
被告人不屬於自動投案,同時,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也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也不屬於認罪態度好,但鑒於被告人退出贓款25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等,法院一審宣判陳柏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合併總和刑期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