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清[“青海貪污第一案”主犯]

陳志清原系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國庫處幹部,在1999年5月因涉嫌貪污被逮捕。經審查,1992年至1997年間,陳志清利用在國庫處從事地方預算核算工作之便,夥同同案犯包琪、朱向榮、程海林、苟遠峰(已死亡)、袁海彬(在逃)等9人,採用退稅、假撥款、塗改票據等手段,累計作案13起,侵吞國庫資金達1549.3萬元。

此案在1999年2月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察,其間歷經數次起訴和補充偵查。2001年1月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當庭判處陳志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不服,抗訴至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1年4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等為由,發回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同年6月,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後判處:陳志清死刑,同案犯包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案犯朱向榮、程海林無期徒刑,同案犯高正標、金嘵華、房廣亮、李寧有期徒刑6至2年不等。宣判後,陳志清等人均表示不服,提出抗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11月公開開庭審理,駁回陳志清等人的抗訴,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2001年12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把判決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5月16日以(2002)刑復字第13號刑事裁定書,依法核准以貪污罪判決陳志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據了解,這是建國以來我國最大一筆貪污國庫資金案,也是青海省最大的一起貪污案,截至目前只追回230多萬元贓款及部分贓物,其餘贓款均被揮霍或至今無法追回。

2002年5月30日上午被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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