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繼2009年7月22日審理了整整一天后,2009年7月23日,昆明市中院繼續對雲銅公司原副總陳少飛、雲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鄭汝昌及原副總戴琨涉嫌挪用公款、受賄、虛報註冊資本案進行審理。陳少飛涉嫌挪用公款7.6億元、受賄400萬元,質證過程中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再審。公訴機關指控陳少飛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鄭汝昌和戴琨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虛報註冊資本罪。檢察機關查明,2006年,雲銅公司準備非公開發行股票之際,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海若和昌立明公司鄭汝昌欲認購,並與時任雲銅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的陳少飛共謀,以“貿易融資”方式解決認購資金的問題。2007年2月,戴琨代表昌立明公司與雲銅公司簽訂了銅精礦供需契約;後陳少飛安排雲銅在銀行存入4億元保證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鄭汝昌等辦理了共管資金賬戶的開戶手續;鄭汝昌、戴琨等人到銀行辦理匯票貼現,共獲貼現資金9.8137億元;鄭汝昌、戴琨辦理劃轉款手續,將貼現資金中的3.325億元提供給富邦公司,富邦公司以每股9.5元的價格認購了3500萬股雲銅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昌立明公司將貼現資金中的2.375億元以同樣價格認購了2500萬股。後陳少飛通知鄭汝昌等從貼現資金中再拆借人民幣1.9億元給富邦公司。事後,富邦公司副總吳寶燦送給陳少飛100萬元。
雲銅股份公司簽發給昌立明公司的10億元匯票到期後,該公司於2007年8月向銀行歸還了10億元。以上被昌立明公司、富邦公司用於購買股票和其它經營活動的資金人民幣7.6億元,於2007年9月、10月間歸還了雲銅股份公司。
在受賄罪方面,陳少飛利用擔任雲銅公司副總、總會計師等職務便利,先後收受赤峰金峰銅業有限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富邦公司等公司老總、副總賄送的總計400萬元。虛報註冊資金罪方面,2008年10月30日,鄭汝昌、戴琨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以李紅媛、張紹瓊、陳曉燕三人名義,採用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註冊資本1000萬元成立了雲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
在被抓捕之後,陳少飛的辯護律師在質證時對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提出一系列問題,由於鑑定人準備不足無法回答,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再審。
2010年 8月16日,雲銅原副總陳少飛的辯護方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從雲南省高院拿到了雲銅案的終審判決:維持雲銅原副總陳少飛20年刑期的原判。但對原判沒收的一處房產,終審判決不予沒收。
“貿易融資”3天空手套來9.8億資金
2010年8月1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雲銅股票案”作出終審判決,雲銅股份原副總陳少飛被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 與一審判決相比,陳少飛刑期沒變,但保住了在上海的房產,法院終審撤銷了“沒收其上海市乳山路505弄‘裕龍花園’房產一處”的判決,卻追加了一項“其受賄所得4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至此,轟動一時“雲銅高管系列貪腐案”隨著此案的終審判決宣告結束。
2006年雲銅股份公司擬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當年6月雲南銅業對外發布籌資公告,2007年初就有神秘買家買走了大量股份。而這竟是雲銅股份公司原副總陳少飛和幾個資本運作高手共同操盤下的成果!
2006年11月間,陳少飛、鄭汝昌共謀,以鄭汝昌成立的昌立明公司為平台,通過與雲銅股份公司簽訂虛假的貿易融資契約,以“貿易融資”貼現資金的方式,利用雲銅股份公司開具匯票承兌期的時間差,套出雲銅股份資金,以此來獲得認購雲銅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的資金。
同年12月,陳少飛得知,申請認購雲銅股票的富邦公司沒有資金,便主動向該公司董事長鄭海若(另處)提議,通過昌立明公司用“貿易融資”貼現資金的方式為該公司解決認購資金,並提出“替雲銅股份公司代持1200萬股”等交換條件,鄭海若也提出還需再借用1.9億元用於其他投資,雙方一拍即合。
陳少飛、鄭汝昌、鄭海若採用“貿易融資”的方法,僅3天的時間就空手套來9.8億資金,為昌立明公司和富邦公司解決了資金問題。最終,富邦公司用其中的3.325億元認購了3500萬股雲銅股份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昌立明公司用其中的2.375億元,認購了2500萬股……而這些錢實際上都出自雲銅股份公司。
陳少飛鄭汝昌抗訴稱“無罪”
隨著雲銅高管系列貪腐案的查處,“雲銅股票案”也浮出水面。
2009年10月,昆明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陳少飛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上海市乳山路505弄裕龍花園房產一處;以挪用公款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鄭汝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戴琨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獲取非法所得1112425712.21元予以追繳。
宣判後,陳少飛和鄭汝昌雙雙提出抗訴,都認為自己無罪,“貿易融資是憑藉銀行授信採用票據貼現的合法手段有償低息使用銀行資金,資金的所有權性質是銀行的,不存在挪用公款,且貿易融資是單位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此外,陳少飛提出,“上海裕龍花園的房產系家庭共有財產,且系分期按揭方式購得,並非使用不當款項購買。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鄭汝昌也表示“昌立明公司的成立是由代辦公司代辦,並支付代辦費用,未實施欺騙手段,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事件結果
“陳少飛、鄭汝昌共謀,戴琨受鄭汝昌安排參與,利用陳少飛職務上的便利,挪用雲銅股份公司7.6億元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雲南省高級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少飛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40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還構成受賄罪;鄭汝昌、戴琨共謀,採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已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原判認定陳少飛非法收受吳某某100萬元已退還並屬自首及判處沒收房產不當,並對其受賄所得400萬元未予判決追繳沒收不當,應予糾正”,據此,省高院終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陳少飛有期徒刑20年,受賄所得4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撤銷一審判決中“沒收上海市乳山路505弄‘裕龍花園’房產一處”的判決;以挪用公款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鄭汝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戴琨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萬元;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獲取非法所得1112425712.21元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解析疑問
為何不沒收 陳少飛的房產?
No.1 關於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陳少飛、鄭汝昌共謀套出雲銅股份公司資金7.6億元,用於昌立明公司和富邦公司認購雲銅股票等投資經營活動,雲銅股份公司為此向銀行和昌立明公司支付現金102552.86萬元。這是在挪用雲銅的資金。
No.2 關於受賄罪的認定
陳少飛利用職務之便,在為他人承建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撥付等資金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並挪用公款為富邦公司認購雲銅股票提供資金後,便通過陳少蓉、吳健平夫婦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400萬元。
No.3 關於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認定
2006年10月30日,鄭汝昌、戴琨在未出資的情況下,用另案罪犯李紅媛、張紹瓊、陳曉燕3人的名義,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註冊資本1000萬元成立昌立明公司,行為符合虛報註冊資本罪的構成要件。
No4 關於沒收房產的問題
一審判決所涉上海裕龍花園房產系陳少飛家庭共有財產,有合法債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寶山支行的相關憑證在卷證實,且無證據證實是陳少飛用其非法所得購買,原判對房產判處沒收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