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所謂除外責任條款是指保險公司不負責給付保險金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項目,在保險條款中,記載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範圍的條款。注意事項
在閱讀保險條款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兩類條款:保險責任條款和除外責任條款。各保險公司每一個保險產品都列有除外責任條款。在保險產品中,“除外責任條款”是排除特定危險與保障範圍之外的項目,例如:被保險人拘捕、兩年內自殺、酒後駕車無證駕車引起的人身風險等。除外責任必須在保單中列明,否則無效。應清楚地意識到,每一份保險都只對特定的保險事故承擔責任,不要錯誤地認為“只要買了保險,出了任何事故保險公司都負責賠償”。既然賠與不賠的界限最終由特定的保險條款來清晰界定,因此,看清保險條款無論是對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還是對日後正確維權都至關重要。
認真閱讀條款是前提
一份完整的保險條款一般包括保險責任、除外責任(或責任免除)、保險金額(或賠償金額)、保險期限、賠償處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在投保時,需要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的每一個部分,如果遇到不明了的地方,可以先翻看條款中的有關名詞解釋;或及時詢問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諮詢有較高專業水平的保險業務人員;也可以諮詢律師。閱讀條款時千萬不要落下任何細節,因為任何一個含混不清的地方都可能會導致日後不必要的糾紛。兩個關鍵內容
在閱讀保險條款過程中要對保險責任條款和除外責任條款特別關注,準確理解和把握這兩個關鍵內容,才能將投保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保險責任條款主要描述保險的保障範圍與內容,即保險公司在哪些情況下須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是說發生了保險責任條款中列明的事故或保險事件,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負責,這還要結合除外責任或責任免除條款來分析。對於故意行為、違反道德或違法行為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險難以預測的事故,保險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稱為“責任免除”或“除外責任”。比如機動車輛保險中酒後開車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購買人壽生死兩全保險2年內自殺身亡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不同險種或者不同公司的同一險種,不承保的項目有所不同,往往在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或“除外責任”中明確列舉,以提醒保險消費者注意。消費者購買保險後要小心迴避這些狀況的出現,以避免發生事故而不能理賠。因此,在閱讀保險條款時,消費者對“責任免除”部分和“保險責任”部分要給以同等重視。
相關內容
看清除外責任又稱責任免除,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是對保險責任的限制。
一定看清責任免除
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哪些是除外責任,自己保的險種都包括對哪些事故的賠償。只有這樣,才不會在發生事故之後,還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責任免除是保險契約中規定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責任的範圍。責任免除大多採用列舉的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範圍。從邏輯上講,責任免除中列舉的內容本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但現在從中予以剔除。一般的保險責任中包括的事件很多,難以一一列盡,所以應先把保險責任規定,大多數事件是保險責任,只有一小部分事件不屬於保險責任,然後再把不屬於保險責任的那一小部分事件規定為責任免除,從中剔除。這樣一來,什麼屬於保險責任,什麼屬於責任免除,就十分清楚了。當某一事件發生時,我們先看它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如果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就不用負責;如果屬於保險責任,我們再看它是否屬於責任免除,如果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仍不用負責;如果不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就要負責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指保單列明的不負賠償責任的範圍。除外責任可以以列舉式的方式在保單中列舉除外事項,也可以以不列舉方式明確除外責任,即凡未列入承保範圍的災害事故均為除外責任。
任何保險商品都不是萬能的,總有一些不能賠付的責任內容。這是因為,保險公司都是經營性的,以盈利為目的,要考慮承擔的風險的問題。保險公司要對風險認真考察,避免承保風險過大,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對應的,保險公司對風險進行篩選,把一些發生的可能性較大,損失較多的風險列為除外責任。
汽車保險中的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又稱責任免除第二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五)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受害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三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契約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第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十)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或本車上的財產損失;
(三)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車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
(七)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八)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第六條 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契約已經失效的,對於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