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陝西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現發布《陝西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程安東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陝西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保障農業機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拖拉機和其他動力機械及其配套的用於農業生產、農副產品加工的各種作業機械。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是指直接駕駛、操作農業機械進行作業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是指對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和安全檢驗、審驗、考核、牌證管理以及糾正違章行為和處理農機事故等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擁有、使用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稱農機監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道路行駛牌證的製作和核發等項工作,由省公安廳委託省農機管理局負責。
第六條農機監理人員在執法中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佩帶標誌,主動出示證件。
第二章農業機械錶全管理
第七條拖拉機、收穫機械、農用運輸機械和農田基本建設機械等主要農業機械實行牌證管理。
農業機械牌證統一由省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製作,分級核發。
第八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購置後應在兩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報戶,經農機監理機構檢驗合格後辦理報戶手續,領取號牌和行駛證或準用證,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鑑定或鑑定不合格的農業機械不能報戶。
第九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買賣或所有權變更時,應當到所在地縣級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第十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封存、報廢時,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交回號牌、行駛證或準用證。封存和報廢的農業機械不得繼續使用、轉讓或買賣。
封存的農業機械需要啟封時,應經農機監理機構檢驗合格後,發給原號牌、行駛證或準用證,準予復駛或作業。
第十一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應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的年度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的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完好清晰;丟失或損壞的,應及時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換。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應保持技術狀態良好,機容整潔,安全設施齊全有效,不得擅自拼裝、改型或增速。
方向盤式拖拉機掛車必須安裝汽剎車或油剎車裝置。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應符合規定的檢驗項目及其技術要求。
(二)農用動力機械在拖帶配套農機具時,必須按規定功率、轉速匹配。
(三)農業機械在場院區作業或進行農副產品加工作業時應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內燃機排氣管應安裝防火罩,輸電導線及用電設備應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四)作業機械的危險部位應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五)拖拉機不得從事客運。需要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時,大中型拖拉機掛車不準超過3人,小型拖拉機掛車不準超過2人,並須有安全乘坐位置。
(六)履帶式拖拉機、自走式聯合收割機、牽引或懸掛機具的輪式拖拉機,通過村、鎮或危險地段時,應有專人護送。
(七)噴施農藥應有防護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五條嚴禁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的農業機械參加作業。
第十六條城市(不包括郊區鄉、鎮及公路養護道班)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拖拉機,使用拖拉機從事運輸。
第三章駕駛和操作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駕駛和操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
(二)身體健康狀況經鄉(鎮)以上醫院檢查合格並符合駕駛或操作要求;
(三)具有或相當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條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必須接受上崗前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農機監理機構考核合格後,領取駕駛證或操作證,方準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員的考核,按機動車駕駛員考核標準執行;其他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的考核按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轉籍或變更時,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應按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規程駕駛或操作各類農業機械,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時,應攜帶駕駛證或操作證及行駛證或準用證;
(二)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和操作證、行駛證和準用證以及號牌;
(三)不準將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和操作;
(四)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應與駕駛和操作證上準駕或準操作的機型相符;
(五)不準駕駛和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六)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繼續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
(七)飲酒後不準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
(八)在患有妨礙安全駕駛和操作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
(九)在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時不得吸菸、飲食、閒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作業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學習駕駛或操作人員應在教練員的指導下,按指定的路線、區域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實習駕駛或操作人員可按參考機型單獨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二條在部隊取得《中國人民解放軍駕駛執照》的退伍軍人,在地方從事拖拉機駕駛工作時,須經農機監理機構進行有關科目的復驗,合格後發給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駕駛大中型拖拉機一年以上或小型拖拉機兩年以上,方準申請增駕自走式或背負式聯合收割機。
第四章違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和農機安全駕駛和操作規程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限期扣押農業機械牌證、駕駛證、操作證或農業機械;造成傷亡事故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在國道、省道上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檢查、糾正違章,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農機違章處罰決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由農機監理人員當場執行。
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扣押兩個月以下駕駛證或操作證:
(一)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或號牌字跡不清以及號牌丟失、損壞後不及時申請補換的;
(二)不攜帶駕駛證、操作證或行駛證、準用證進行駕駛和操作的;
(三)在田間、地頭、場院從事排灌、脫粒、揚場、農副產品加工、飼料加工等固定作業機組,無安全防護設施或設施不全的,以及在場院區作業時內燃機排氣管未安裝防火罩的;
(四)拖拉機擋泥板、牽引架、懸掛機具等非乘坐位置坐人、站人或駕駛室超員乘坐以及掛車不按規定載人的;
(五)履帶式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牽引和懸掛機具的輪式拖拉機通過村鎮,無人護行的;
(六)對正在運轉作業的機械進行清理雜物或排除故障的;
(七)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轉籍、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異動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六條農業機械駕駛和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扣押四個月以下駕駛證和操作證:
(一)駕駛或操作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的農業機械與駕駛證、操作證不相符合的;
(二)不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仍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的;
(三)駕駛農業機械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四)駕駛和操作技術狀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農業機械的;
(五)飲酒後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的;
(六)學習駕駛或操作人員單獨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的。
第二十七條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扣押六個月以下駕駛證和操作證;情節嚴重的,處扣押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和操作證:
(一)無駕駛或操作證的人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轉借、塗改、偽造、冒領農業機械號牌、駕駛證、操作證或者使用失效的農業機械號牌、駕駛證、操作證的;
(三)醉酒後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的;
(四)駕駛和操作封存或者報廢的農業機械的;
(五)擅自拼裝農業機械或改變原機械性能,提高農業機械轉速或行駛速度的。
對非駕駛和操作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駕駛員、操作員醉酒後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的,可以扣押機械。
第二十八條實習駕駛或操作人員在實習期間受違章處罰或發生責任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可延長實習期直至註銷實習駕駛證和操作證。
第二十九條農機監理機構、監理人員作出罰款決定的,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扣押駕駛證、操作證或農業機械的,應當出具農機監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扣押憑證,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農機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阻礙、拒絕農機監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而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農機監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拖拉機駕駛員除遵守本辦法外,上道路行駛時,還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鐵路道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以電力為動力的農業機械,除執行本辦法外,還必須遵守國家及本省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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