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後,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

陝西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號
《陝西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7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袁純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陝西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
第三章 安全設施的設計
第四章 安全設施的驗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設區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新建項目;
(四)設計總庫容為100萬(含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尾礦庫建設項目;
(五)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
(六)國家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縣(市、區)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改建、擴建項目;
(四)設計總庫容為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尾礦庫建設項目;
(五)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客觀、公正,並對作出的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中,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生產建設項目;
(五)《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規定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六)國家和省規定為危險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安全預評價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
(三)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評價;
(四)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安全預評價報告書》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以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安全預評價完成後,還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企業的設立審查。
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企業的設立審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安全設施的設計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周邊安全環境分析;
(四)建築及場地布置;
(五)生產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設施設計採取的防範措施;
(七)安全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情況;
(八)安全專項投資概算;
(九)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
(十)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一)國家和本省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核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及評審資料;
(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核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安全審核:
(一)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二)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的;
(四)安全設備、設施、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四章 安全設施的驗收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停止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後,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驗收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試運行自查報告;
(二)安全驗收評價結論;
(三)安全機構設定或人員配備情況;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完畢。
第二十七條 安全設施驗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安全設施驗收:
(一)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違反規定程式和條件予以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建設項目,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建設項目,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指定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或者安全評價機構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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