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稱《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稱“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路產,保障公路暢通和發展公路事業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條公路路政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養管結合”的原則。
省交通廳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門,經其授權,由省公路局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國道、省道和縣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機構按轄區分別實施。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對做出突出成績或舉報、查處有功的單位、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公安、土地、城建、環保、工商行政管理、林業、水利、電力、郵電等部門有責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規,愛護路產,保障公路暢通的義務,有檢舉、揭發、制止違章利用、侵占、破壞路產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省、地(市)、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內應設立路政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及指揮旗(燈)。
第八條公路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核發土地使用證,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栽設路田分界樁。
在建公路的紅線控制,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由建設單位埋設紅線控制樁。
第九條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具體分界點,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商定。屬公路管理機構養護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管理;屬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門管理。
第十條城鎮過境公路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綜合治理和目標管理。
第十一條在公路沿線進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宅基地及具體建設項目審批時,應事先徵得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村鎮、經濟開發區、商業街等規模性建設,不得沿公路兩側進行。確需順沿公路建設的,應當選擇公路一側規劃和建設。其建築物邊緣距公路水溝外邊緣,國道平川地區不少於80米,山區不少於30米;省道平川地區不少於50米,山區不少於20米;縣道不少於20米。
第十三條在路產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水、廢水或堆積物料;
(二)設定非公路工程設施;
(三)舉辦物資交流會、廟會、集市貿易及其他類似的規模性社會活動;
(四)盜用、動用、遷移、損壞和塗改公路標誌、界樁、里程碑、護欄及其他安全設施;
(五)其他擅自利用、侵占、損壞路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興建鐵路、道路、電站、水利、廠礦、鋪設管線等基本建設工程設施,須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路產的建設單位,須向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申請並提交設計圖紙,經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並簽定協定、辦理《占用挖掘公路路產許可證》並經公安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建設單位承擔路產占用、利用、修復或改建公路的全部費用。
在路產範圍內設立標牌、廣告牌等,亦須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凡在公路設定交叉道口的,須向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審批,簽定協定後,方可施工。其開設、占用、利用路產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路產範圍內的花草、樹木需要採伐時,須向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申請《採伐許可證》。
第十七條在公路紅線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規劃和審批村莊建設、宅基地、工礦企業、商業市場及其他建築物。
(二)修建石灰、磚瓦、炭窯及其他類似的污染環境,妨礙交通的構造物。
第十八條在公路紅線內修築管道、管線、埋設電桿及其他類似的永久工程設施,應經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跨兩個以上縣級或地(市)行政區域的,應經地(市)或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九條超過公路、公路構造物荷載能力和國家規定軸載質量的車輛、物件,不得擅自通行,必須通行的,由承運單位或個人向縣以上公路管理機構申請核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交納技術保護措施、安全監督、路產補償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二十條因交通肇事、機械故障造成公路路產損壞者應主動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肇事時,涉及損壞路產的,應通知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第二十一條利用公路開設駕駛員訓練、考試場所時,必須由開設單位向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方允許在指定時間、路段進行。
第二十二條各級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及路政管理人員,有權對路政事案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收取損失賠償費或占用費,恢復原狀,限期清理,遷出或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強行拆除;造成路產損失的,賠償損失,並處以占用費、賠償費50%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拒不服從者,可強制封閉道口或拆除其工程設施;造成路產損失的,賠償損失,並處以賠償費100%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應依照《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十七條的,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行拆除。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工、補辦手續。
(六)違反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車輛停止行駛;暫扣車輛;造成路產損壞的負責賠償,並處賠償費50%至100%的罰款。
以上各項處罰,除已規定有處罰執行機關的,均由公路管理機構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列的賠償費、占(利)用費按本省有關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賠償費的收費標準執行。
所有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以及圍攻、辱罵毆打路政管理人員,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或違法行使職權,按有關規定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公路路政案件的處理程式和法律文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當事人對路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公路路政違章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複議後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的,由原處罰機構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5月27日頒布的《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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