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規劃建設,民用建築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物中的套用以及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擴建、節能改造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採用節能型的建築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建築節能應當堅持經濟合理、節約資源、技術先進、安全可靠、保護環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其它與建築節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依法對建築物符合節能標準負責。
供熱、製冷、照明等建築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單位依法對系統運行符合節能標準負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節能中長期規劃,制定並完善建築節能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經濟政策,建立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建築節能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建築節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和引導,增強公民建築節能意識;鼓勵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築節能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節能規劃組織編制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對新建建築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築物中的開發套用等,提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並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的規劃期為五年。
第十條 建築設計、施工、驗收和測評,建築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套用,以及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制定的強制性建築節能標準。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對國家尚未制定建築節能標準又需要在本省實施的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準。
地方建築節能標準應當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一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布的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產品推廣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制定並公布本省的推廣、限制和禁止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物的設計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下列活動:
(一)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建築能耗測評;
(三)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築物及其建設中的套用;
(五)節能型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的開發和生產。
第十三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以公共建築改造為重點,實行強制性改造與政策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既有公共建築的節能性能測評,並根據測評結果和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狀況,合理確定城市的供熱方式,發展集中供熱,推行分戶計量收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公共建築室內溫度控制指標、市政設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照度和時間規定以及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節能測評的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具備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裝備等條件,並對其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建築規劃設計節能
第十六條 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合理確定城市人均資源的占用指標,為中水回用等可再生資源利用設施的建設預留空間,推進區域間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制定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建築物布局、形狀、朝向、採光、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築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築密度和容積率。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用於建築物的供熱、製冷、照明,並與建築物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八條 民用建築以及市政公用設施應當配套設計節水設施。住宅用水設計採用分戶計量。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和容積率在1.0以下、綠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區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設施;規劃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設施。
建設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設計回用水處理設施。
第十九條 建築物設計應當採用先進合理的供熱製冷方式,實行分戶計量,分室調控。
第二十條 建築物、市政設施和景觀照明工程設計應當選用節能型產品,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築物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含建築節能的內容,並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設計單位及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負責。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對建築節能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並單列建築節能審查內容;未進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後三十日內將相關資料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築施工節能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準,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
建設單位採購並要求施工單位使用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採購並使用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採用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進行查驗,並對牆體、屋面保溫材料見證取樣,送建築節能測評機構進行復驗,保證能耗指標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施工單位及註冊建造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施工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負責。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規定和要求對施工活動實施監理。
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或者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施工規範施工或者採用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的,監理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築物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建築節能實施情況進行驗收,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築節能驗收報告。
建築物未經建築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牆體和屋面保溫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得少於五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築物牆體和屋面保溫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築節能設計和保護要求,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使用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裝修建築物時,不得擅自改動建築物牆體、屋面保溫層和室內供熱管網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建築物的設計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
(二)提供的建築物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未包含建築節能內容或者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建築節能內容未進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而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採購並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了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
(二)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的;
(三)採購並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了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採購並使用了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
(二)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的;
(三)採購並使用了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或者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施工規範施工或者採用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的行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無效未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契約約定的監理酬金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未經建築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物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動建築物牆體、屋面保溫層和室內供熱管網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業整頓、處二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築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二)容積率,是指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之比;
(三)公共建築,是指辦公、商業、旅遊、教育、體育、醫療、通信以及交通運輸等建築;
(四)建築物用能系統,是指與建築物配套運行的用能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制定村民自建住宅建築節能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