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陝西省工藝美術協會是經陝西省民政廳依法批准登記,以陝西省內工藝美術行業企業為主,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以及熱心於工藝美術行業事業的知名人士、專家、學者志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是陝西省內跨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意見、建議;接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的重要技術改造,投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提出行業意見;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行業內的產品質量評比、推薦優秀產品;組織行業內的經濟技術交流,推動企業科研、技改和新產品開發;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協會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陝西省工藝美術大師、推薦申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
協會接受陝西省經濟委員會、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於2004年12月15日在西安成立,選舉產生了協會領導機構。
理事長由劉德林同志擔任,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由陶丙戌同志擔任。
協會章程
陝西省工藝美術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陝西省工藝美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SHAANXI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縮寫SAC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工藝美術行業的企業為主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熱忱為企業和行業服務,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所在地為陝西省人民政府大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對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
二、對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議,並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項目參與或組織評估和諮詢;
三、組織本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推動科學研究、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在行業內推廣全面質量管理工作,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四、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工藝美術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政策,協助落實保護、發展、提高優秀傳統技藝的措施;
五、組織推動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職工教育、人才開發和人才交流,推薦出國學習、考察和培訓的人員;
六、參加專業會議和有關活動,積極發展與省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組織安排會員單位進行交流活動,接待國內外、省內外來訪團組;
七、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組織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
八、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展銷,指導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
九、組織會員單位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十、發展工藝美術行業的公益事業,推薦行業企業和名牌、優質產品,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的企業及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凡對發展工藝美術事業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和技術人員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凡熱心幫助我國發展工藝美術事業的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可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工藝美術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會費和會員證成本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一切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請示協會幫助研究解決生產技術或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向協會放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經營管理經驗;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用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指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適當增補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不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省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清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