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管理辦法

為加強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的配送行為,確保藥品質量,滿足用藥需求,保證人民民眾用藥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的配送行為,確保藥品質量,滿足用藥需求,保證人民民眾用藥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的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統一配送工作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保證用藥的原則。

第四條

醫療機構使用《陝西省基層醫療機構“三統一”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必須實行統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戰爭、自然災害等,需進行緊急採購的;

(二)發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進行緊急採購的; (三)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

(四)《陝西省基層醫療機構暫不統一採購藥品品種》中規定的。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制定統一配送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

第六條

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統一配送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藥品配送、藥品質量和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監察、糾風和財政部門負責對配送企業公開招聘工作進行監督。監察、糾風部門負責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衛生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實行藥品“三統一”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工商部門負責對中標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違反契約的行為以及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第十一條

藥監部門負責藥品配送企業的資質認定,對藥品質量和配送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受理“三統一”藥品質量的投訴、舉報和查處。

第十二條

物價部門負責藥品配送價格及醫療機構藥品銷售價格的審核備案,負責對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價格方面的投訴、舉報和查處。

第三章

藥品配送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採取面向全國公開遴選的方式確定2-3家藥品經營企業,承擔轄區藥品統一配送任務。公開遴選的配送企業須經省藥監部門審核備案。

公開遴選辦法由藥監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配送企業主動退出、強制退出或根據需要調整時,按照公開遴選的辦法予以補充,補充配送企業應經省藥監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衛生部門、配送企業、醫療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簽定三方契約。

第十六條

各市應以縣為單位,依據醫療機構數量、藥品採購量為基數,按照“城鄉結合,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配送企業的主、輔配送區域。

第十七條

配送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藥品年銷售總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與配送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配送藥品相適應的現代物流設施設備,倉儲面積不小於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庫不小於40立方米)、藥品儲存能力3000個以上品種、配送品種倉儲率達到90%以上;

(四)具有覆蓋轄區配送範圍的運輸能力,配送車輛不少於15輛;

(五)配送網路能夠覆蓋配送服務區內的各級醫療機構;

(六)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記錄;

(七)具有提供藥品購銷電子定單、配送信息服務的網路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配送企業應建立真實完整的配送記錄。配送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貨價格、購(銷)貨日期等內容。

第十九條

配送企業應當合理設定藥品儲備庫,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務網路,滿足醫療機構的臨床需要。

第二十條

配送企業應搭建藥品配送網際網路服務信息平台,隨時溝通與醫療機構、中標生產企業之間的藥品供需信息。

第二十一條

配送企業應對配送過程中出現的藥品質量問題及投訴舉報,做好記錄、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並向當地藥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配送企業不得從中標企業以外的供貨渠道採購中標藥品,必須嚴格履行三方契約,並在契約約定的時限內向中標企業結算貨款。

第二十三條

配送企業不得擅自將中標藥品配送業務轉讓、委託。中標藥品配送到位率應當達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過48小時,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第二十四條

配送企業應建立快速、高效、反應靈敏、靈活多樣的配送機制。

第二十五條

配送企業應每季度向縣衛生、藥監部門報告藥品購銷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基層醫療機構以統一配送方式購進的藥品,實行統一價格管理。配送企業和基層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不得自行購進《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採購《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突發傷亡事件或者突發傳染性疾病,醫療機構庫存的統一採購藥品不能滿足臨床急需的,醫療機構可以就近向其他藥品配送企業或者醫療機構調劑藥品,但應當在15日內將所調劑使用藥品的名稱、數量、價格報當地衛生、藥監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村衛生室(所)所需中標藥品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可由鄉鎮衛生院代理配送。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大宗藥品採購計畫應在30日前通知配送企業,並報所在地衛生和藥監部門。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在貨到60天內支付藥品款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監察、糾風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工商、藥監、物價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對藥品“三統一”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配送企業和基層醫療機構實行誠信鼓勵、失信懲戒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藥監部門負責建立轄區內配送企業的信用檔案,評定信用等級,公示配送企業的配送情況。

第三十四條

藥監部門應及時報告中標藥品及配送企業違法、違規的查處情況,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對違規配送企業的查處任務。

第三十五條

配送企業在執行統一配送過程中出現商業賄賂等違紀違規問題,由工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藥品價格和物價部門的監督電話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三統一”藥品價格有異議的,可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物價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回復。

第三十八條

配送企業、醫療機構違反價格規定的,由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藥品採購、儲存、使用有關規定的,由藥監部門按照《陝西省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故意不使用中標藥品,或者濫用中標藥品、開大處方的,由衛生部門參照《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所)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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