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陝勞社發[2001]308號
各地(市)勞動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勞局、財政局:為完善我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儘快建立起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參保職工患大病時的醫療費負擔,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的通知》(陝政發[1999]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陝西省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減輕參保職工患大病時的醫療費負擔,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的通知》(陝政發[1999]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大額醫療補助是解決參保職工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至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問題。各地市也可結合實際確定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最高限額。
第三條 凡按《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的通知》(陝政發[1999]9號)的規定參加了本省各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含退休人員),都必須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職工大額醫療補助,並由用人單位收集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大額醫療補助費。
第四條 大額醫療補助費原則上由職工個人負擔。對特別困難的參保人員,單位可酌情補助。年度繳費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確定,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後執行。
第五條 參保職工當年住院費用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至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個人須負擔一定的比例,個人負擔比例一般不超過10%。具體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參保職工按年度一次性繳足大額醫療補助費的,才能享受當年大額醫療補助,因故中斷繳納大額醫療補助費的,年度內不得重新申請參加,也不得享受該年度大額醫療補助。
第七條 參保職工大額醫療補助費由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大額醫療補助費,必須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參保職工的監督。
第八條 組織醫療技術專家對大病和疑難病症進行研究、諮詢和論證,建立單獨台帳及特殊病種檔案資料,以及組織醫藥專家對大病醫療藥品目錄的遴選評審等所需費用,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可在大額醫療補助總費用中開支。
第九條 參保職工醫療費用預計接近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時,定點醫療機構須提前3天告知參保職工。
第十條 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後,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應及時向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應當向參保職工、定點醫療機構發給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通知書。參保職工憑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通知書繼續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並預付個人自付的費用。醫療終結時,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段時間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大額醫療補助的繳費標準、補助辦法及補助的最高限額等提出調整意見,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後執行。
第十二條 職工大額醫療補助的醫療服務管理辦法,按《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的通知》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