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

1991年9月27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1年9月27日公布施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獲得商品和有償接受服務用於生活需要的單位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有償提供服務的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購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權利;

(二)有了解、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不受欺詐的權利;

(三)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有獲得符合規定的質量、價格、安全、衛生、計量等保障的權利;

(四)購買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問題,有按規定或保證要求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購買的商品雖未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但原有缺陷未標明或聲明的,也有要求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

(五)因商品質量或服務不當,致使權益受到損害,有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投訴和起訴的權利;

(六)少數民族消費者,有要求提供民族用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者尊重其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

第六條 消費者的義務:

(一)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尊重生產經營者的勞動,愛護商品,愛護服務設施,維護生產經營者的正常業務活動;

(二)按照說明或要求使用商品,承擔使用不當或自行拆卸,造成商品損壞或自身受害的責任;

(三)投訴應符合事實,並提供必要證據。

第三章 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條 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堅持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經營的商品應符合規定的質量、安全、衛生、計量等標準,並按規定附有商標、廠名、廠址和檢驗合格證,需說明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的應附說明書,有使用時限的應註明出廠日期、保質期限或有效期限;經有關部門批准削價處理的商品,應在商品或包裝上標出“處理品”字樣;

(二)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出售商品應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不得強行出售,哄抬物價;

(三)按國家規定或雙方約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必須履行“三包”;商品雖未實行“三包”,但原有缺陷未標明或聲明的,如果消費者提出要求,也應予以修理、更換、退貨;

(四)出售需要開封、測試的商品時,應噹噹場開封、測試;

(五)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舊充新、摻雜使假、短少數量;

(六)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過期失效的商品和應經國家法定檢驗部門檢驗而未檢驗的進口商品;

(七)不得搭配銷售商品、強迫消費者接受服務和隨意增加服務收費項目;

(八)不得冒充註冊商標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九)不得作虛假廣告;

(十)為少數民族消費者提供民族用品和服務,必須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九條 對已銷售的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經營者應首先承擔消費者因產品質量造成的實際損失,再按規定和協定向生產、批發廠商或有關方面提出索賠,生產、批發廠商應按自己應負的責任賠償經營者的損失。

第四章 行政管理與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支持公眾和社會團體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監督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商檢、物價、衛生等行政監督部門應按各自職責,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新聞輿論機構可以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公開報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壓制。

第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為消費者服務,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社會團體,其職責是:

(一)向生產經營者反映消費者的需求、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消費者投訴,對投訴案件進行調查、調解;

(三)協同有關部門,對產品或服務的質量進行檢查、測定;

(四)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生產經營者進行批評,也可以通過新聞媒介予以披露;

(五)對消費者投訴的違法問題,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移送,並可以查詢處理情況;

(六)依法支持或代表人數眾多的消費者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七)組織消費者參與開展廠、店服務質量優劣評議和推薦、評選或撤銷名、優產品的活動;

(八)協同有關部門查處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質商品。

第五章 時效和處理程式

第十四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按照以下時效請求保護:

(一)商品本身註明保證期限、有效期限或國家規定有期限的,在期限以內;

(二)未規定保證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其質量不合格且未作聲明的,在一年以內;

(三)易損耗、易變質商品,買時未拆包裝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

時效期間,從購買商品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十五條 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應首先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投訴,應從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調查、調解。

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投訴受理的案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和工商企業收到消費者協會移送的投訴和提出的查詢後,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處理和書面答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商檢、物價、衛生等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轄許可權,責令應負責任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向消費者賠償經濟損失或賠禮道歉,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可以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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