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造景點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造景點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5號
《陝西省人造景點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程安東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陝西省人造景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人造景點的規劃、建造和管理,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造景點的規劃、建造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造景點是指以文物、歷史記載、傳說、自然景觀等內容為背景,由人工模仿、創意建造的經營性旅遊觀光模擬景觀。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省人造景點的規劃、建造和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建設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造景點的規劃、建造和管理工作。
文物、旅遊、宗教、公安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設行政部門做好人造景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人造景點的建造應遵照以下原則:
(一)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具有較高的知識性、科學性和趣味性,有一定規模,在省內無重複修建。
(二)選址符合城市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要求,景觀建築科學、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建造人造景點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申請建造的單位持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檔案報省建設行政部門;由省建設行政部門組織文物、文化、旅遊、宗教等行政部門進行論證審查,並核發人造景點建造選址審批書。
建造單位持批准的人造景點建造選址審批書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建造人造景點。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建設人造景點的,需經原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建造人造景點的,需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禁止在宗教活動場所建造人造景點。
第九條人造景點的建築設計、施工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竣工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開業經營。
第十條人造景點管理應納入旅遊行政部門對旅遊市場的統一管理;擬涉外接待的,須經旅遊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人造景點的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經營者必須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檢查,並按照安全防範要求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二條人造景點經營單位應充分利用景點特色,開展健康、有益的遊覽和文化娛樂活動,進行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依法進行經營。
第十三條人造景點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劃和設計的接待能力以及景點設施的實際承受能力,確定遊客接待量,合理安排遊覽活動,加強安全管理,確保遊客安全。
第十四條人造景點經營單位要經常保持人造景點設施完好與環境整潔。
第十五條人造景點的門票實行國家定價,由省建設行政部門會同文物、宗教、旅遊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物價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建造人造景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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