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渭南民事訴訟案

2004年,陝西融達企業資產管理服務公司將蒲城縣煤礦本息合計2419萬元債務轉讓給自然人項武玲。債務轉讓契約經蒲城縣公證處公證後給縣煤礦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至此,項武玲與縣煤礦的債務關係形成。在縣煤礦遲遲不予償還債務的情況下,項武玲將縣煤礦告到了渭南中級法院。

案件概述

渭南中院經三次開庭於2006年7月15日做出一審判決,責令蒲城縣煤礦一個月內向項武玲清償債務。判決生效後,渭南中院近一年之久也沒執行。

於是項武玲向省高院求助。陝西省高院2007年6月21日做出“終局裁定”,要求渭南中院在15日之內將案件移送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代為執行。

就在此時,渭南中院院長張振伯親自主持召開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推翻了該院的一審判決,也否定了省高院的終局裁定。最終按這位院長的指令,案件仍由渭南中院“提起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再審過程中,經審監庭幾次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定,法庭依法製作了【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號民事調解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2007年12月5日,調解書生效。

調解書內容

(一)、蒲城縣煤礦將其所有財產,債權及煤炭開採經營權轉讓給項武玲所有和享有。

(二)、項武玲按照國家政策安置蒲城縣煤礦所有職工。

(三)、由項武玲償還蒲城縣煤礦所有債務。

(四)、由項武玲依法妥善處理好技改礦的關係和利益。

(五)、項武玲與蒲城煤礦的債務債權消滅。

律師質疑

當事人項武玲和代理律師認為,這是渭南中院院長張振伯慣用的手法之一“拖”,是為既得利益團伙贏得時間,以便能瓜分到更多的經濟利益。

1、既然張振伯院長發現【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號民事調解書內容違法,為何不在當時就提出?

2、為何不立即依照法律程式辦理?而是折騰了近5年後突然給出這么一個讓人懷疑其目的性的裁定書?

3、為何2012年5月25日下達的這份民事裁定書時至今日沒有任何下文?

4、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檢察院是不是應該以濫用職權罪和瀆職罪介入調查?

5、紀委是否應該對民眾實名舉報張振伯院長受賄一事進行調查?

法院調解

法院口頭通知調解書不生效

按道理,該調解書既解決了項武玲得問題,又將蒲城煤礦職工的利益落實到了實處,同時也將該煤礦欠其他銀行的債務落到了實處,此案至此應該畫上完美的句號了。

可令人不解的事情又一次發生了,調解書生效還不到十天,張振伯院長完全不顧及法律程式和尊嚴,於12月14日指令副院長張小剛到縣煤礦口頭宣布“調解書不生效”。

項武玲曾多次找院長張振伯,請求法院秉公執法。在求助無果的情況下,項武玲不得不向陝西省高院主要領導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反映真實情況並求助於媒體。

2009年8月27日,新華網播出了《一起簡單的民事訴訟案折騰四年還在折騰》的報導,在播出後的第三天,張振伯院長等三人約見了記者,就案件的有關情況作了說明,並表示儘快處理這個債務糾紛案件。

此稿播出後引起了廣泛的社會反響。數以萬計的讀者發帖,對渭南市中級法院院長張振伯執法不公,以言廢法的行為表示迷惑不解,也有讀者稱其為“最牛的法院院長”。

同時亦引起陝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極大關注,司法委領導在調查了案件詳情後將此案列入省人大年度監督執法的典型案例。省高院主要領導也多次要求渭南中院張振伯院長儘快解決問題,定紛止爭,案結事了,並要求渭南中院向省人大做以匯報。

當事人舉報遭遇法院報復

按照一般規律,作為院長的張振伯,此時一定會公正此案的審理,儘快結案。令人沒有想到的是,渭南中院對省人大的司法監督不理不睬。對於省高院領導的意見也陽奉陰違。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渭南中院開始對項武玲實施打擊和報復。該院首先將2004年經蒲城縣法院調解且五年前就已經履行完畢的“縣生產資料公司與項武玲借款契約案”翻了出來,出具法律文書提起再審,再審期間竟然要求將所涉早已履行完畢的調解內容中止,又查封了項武玲作為原告名下的房產。陝西融達企業資產管理服務公司經理亦被渭南中院傳訊,讓其交代項武玲在受讓蒲城縣煤礦債務中是否有欺騙行為。

同時,該院凡是項武玲要求立案的案件一律不予立案,無論什麼案子的判決及調解書,不管是做出幾年的,都被渭南中院提起中止執行,提起再審。而只要有人告項武玲,都能在最短時間予以立案。

更為可笑的是,蒲城縣煤礦作為一名債務人要告陝西融達企業資產管理服務公司在受讓蒲城縣煤礦債權中有欺騙行為,還將項武玲列為被告,而渭南中級法院也立了案。

一起簡單的債務糾紛案件,渭南中院法庭依法判了,被院長張振伯否定了;渭南中院法庭依法調解了,又被張振伯院長否決了,張振伯院長一次次干擾否決自己本院的法律文書,法律尊嚴何在?

人大督辦

當事人不得不再次向陝西省人大反映。陝西省人大主要領導接到反映信後特別重視,要求省高院儘快依法辦理,有錯立糾。

2011年10月,陝西省高院審委會最終認定渭南中院的第一份調解書是生效文書,責令執行局立即執行。可是一直到2012年5月25日、張振伯院長又一次簽發(2012)渭中法民監字第0011號中止執行、提起再審的法律文書之前,一直沒有執行。

在這份民事裁定書中,渭南中院承認【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內容“違法”,應予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一份本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先是無端被口頭宣布不生效而拒絕立案執行,時隔四年半又承認生效,但稱內容“違法”而裁定再審。渭南中院出爾反爾,視法律為兒戲。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檢察院是不是應該以濫用職權罪和瀆職罪介入調查?紀委是否應該對民眾實名舉報張振伯院長受賄一事進行調查?

習總書記指出反腐敗是實現“中國夢”前提,要求要做到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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