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服

降服

降服是一個詞,基本意思是投降屈服,制服,使馴服。

基本信息

詳細解釋

降服降服
1.謂脫去上服以示謝罪。
左傳·昭公十三年》:“既復,王問犫櫟,降服而對,曰:‘臣過失命,未之致也。’”杜預註:“降服,如今解冠也。謝違命。”楊伯峻註:“此降服亦請罪之表示,當同去上服之義,非漢晉之免冠也。”
2.猶降物。謂穿素服。
《左傳·文公四年》:“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不舉,過數。”杜預註:“素服也。”《左傳·成公五年》:“山有朽壤而崩,可若何?國主山川。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降服,乘縵,徹樂,出次,祝幣,史辭以禮焉。”杜預註:“降服,損盛服。”楊伯峻註:“即不著平常華麗衣服。”參見“降物”。
3.舊制。喪服降低一等為“降服”(讀音jiàngfú)。如子為父母應服三年之喪,其已出繼者,則為本生父母降三年之服為一年之服。
4.投降順服,使投降順服。
《漢書·宣帝紀》:“夏五月,羌虜降服。”《東周列國志》第四回:“我等為他戍守,以拒晉兵,他又降服晉國,顯得我等無功了。”巴金《長生塔》:“因為皇帝的威武已經使鄰國降服了。”
5.制服,使馴服。
蕭三《祖國十年頌》:“他們很不習慣,他們實在驚慌:中國人竟會當家,團結得如鐵如鋼,戳穿了紙制老虎,降服了狐狸妖精。”浩然《艷陽天》第八五章:“馬之悅根本沒往心裡裝這個,因為他有降服這個胖女人的辦法;天一亮,這裡的一切風波果然都雲消霧散了。”

歷史出處

舊制。喪服降低一等為“降服”(讀音jiàngfú)。如子為父母應服三年之喪﹐其已出繼者﹐則為本生父母降三年之服為一年之服。舊時漢族喪服制度之一。即降低一等服喪。如已出嗣為他人之後者,其為本生父母僅服齊衰不杖期,為祖父母僅服大功,為曾祖父母僅服小功,為高祖父母僅服緦麻,其他略同,均較原有規定(正服)降低一等。此外,如妾為其父母,已嫁女為其父母,諸侯女嫁與天子,大夫女嫁與諸侯,地位高於母家,為母家旁親服喪,也皆降服。亦泛指從簡治喪,縮短喪期。《儀禮.喪服》:“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期昆弟也。”賈公彥疏:“為人後者,於其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錢,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通典.禮四一》:“引三國魏田瓊《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諸侯女嫁為天王后,降其旁親一等。”《五代會要.服紀》:“後唐同光三年七月,正簡皇太后遺令曰:‘皇帝以萬機至重,八表所尊,勿衣粗衰,勿居諒音,三年之制,以日易月,過三日便親朝政。皇后、諸妃及諸王、公主,並制齊衰本服,以日易月,十三日除。中書門下、朝林院學士、在朝文武百官、內諸司使、及諸道節度觀察防禦使、刺史、監軍、及前資官並寮佐官吏、士庶、僧道、百姓,並準本朝故事,降服施行,勿使過制。”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齊衰不杖期......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庶子之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其餘本生親屬,俱從正服降一等。”參閱《新唐書.禮樂志十》“五服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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