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莫科·卡迪斯號事件

阿莫科·卡迪斯號事件(Amoco Cadiz Incident)美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案件。阿莫科·卡迪斯號是在賴比瑞亞註冊並由美國石油公司使用的一般油船。1978年3月16日,因暴風迷航擱淺在布列坦尼海岸外的地方。200,000噸原油流入海中,造成大面積的嚴重污染,損失估計達到數億美元。法國沒有對賴比瑞亞或美國追究國際責任,只是通過跨國訴訟追究私人的民事責任。法國和賴比瑞亞都是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締約國,根據該公約,阿莫科·卡迪斯號的船主、蒙羅維亞阿莫科運輸公司都應負責任。但其責任只限於1千4百萬美元左右,這是遠不足賠償損失之數的。法國的地方當局和受損害的當事人便向根據《公約》認為應負責任的公司提出索賠,被告的公司有阿莫科國際石油公司(總部在芝加哥)、印地安那標準石油公司(主要辦事處及營業地在芝加哥)等。1983年,所有索賠訴訟均在美國北伊利諾依州地區法院進行。1984年4月18日,法院判定蒙羅維亞阿莫科運輸公司、阿莫科國際石油公司、印地安那標準石油公司等均應各別地擔負共同的責任。1988年1月12日,法院命令這3家石油公司給法國和各受害當事人損害賠償為8千5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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