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
清廷得悉太平天國有“匯銀五十萬兩向美購買船炮之事”,這引起了清政府的很大驚恐,也更促使其加快了購船的步伐。1862年初,總署命江蘇巡撫薛煥、兩廣總督勞崇光等加緊執行購船計畫。由此,購船之論開始正式實施。
1862年(清同治元年)2月27日,正往返於上海、廣州幾口岸的赫德與兩廣總督勞崇光議定了購船的具體事項。3月14日,赫德致函正在英國的李泰國,以清政府全權代表的口吻,“著他在英國購買並且裝備一支輪船的艦隊遣派到中國來”,而且“一日不得羈延”。李泰國接到此訊後,馬上通知了英國外交部,並計畫著手組織這支艦隊。英國政府對由英國人控制中國內政的活動一向十分關注。對清政府組建海軍的活動,它採取了不尋常的步驟。7月9日,英國海軍部批准由英海軍上校阿思本擔任該艦隊的軍事職務。8月30日,英國樞密院頒發了特別法令,正式批准了李泰國的計畫。10月,赫德再以總理衙門的札令為正式委任書寄達李泰國,督促其加緊辦理購船事宜。
1863年1月16日,李泰國背著清政府,以中國政府全權代表的身份,與英國海軍上校阿思本簽訂了所謂“契約十三條,”並擅自製訂了“英中聯合海軍艦隊章程”。在上述檔案中,李泰國規定由自己完全控制這支艦隊的指揮權,並且不顧清廷原議,擅自決定艦上人員全部由英國人出任。在做完各項安排之後,李泰國於1863年4月返回了中國。對李泰國的擅權,總署十分惱火。奕訢等人就李對艦隊事宜的安排和所謂“契約十三條”,“再四向李泰國嚴詞駁該,相持幾近一月”。李態度強硬,但因事關中國海軍的領導權,故清廷毫不退讓。由於雙方立場相去甚遠,根本沒有可能達成協定。事情越搞越僵。
1863年6月1日,李泰國與赫德奉總署令進京。6月12日,李泰國向總署面遞節略,其中包括他與阿思本簽訂的“統帶輪船契約十三款”時經費清單。李泰國還向總署提出借銀1000萬兩專供僱傭外兵經費。對此,奕訢等人十分反感。此後,在6月中旬至7月9日的一段時間裡,赫德逐日與總理衙門各大臣會晤,協調爭吵雙方的立場。其後,奕訢正式上奏清廷,稱李泰國“狡猾異常,中外皆知,屢欲去之而不能。今因辦船貽誤,正可藉此驅逐”,明確表示了欲將李泰國正式罷免的意向。11月10日,阿思本艦隊被遣散,將7艘軍艦駛回英國拍賣;中國清政府發給600名英國海軍官兵路費,另外付阿思本1萬兩白銀的勞務費。 11月15日,總理衙門下令革去李泰國的總稅務司職,並任命赫德接替李泰國繼任此職,就職上海。
評價
阿思本艦隊事件進一步暴露了西方列強企圖控制中國的野心,同時充分說明,依賴外國軍艦來鞏固自己的海防是根本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