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左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十)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旗城鎮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旗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廉租房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報廉租住房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旗城鎮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全旗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承擔對歷史文化遺址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五)組織落實工程建設實施國家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審批。
(六)管理全旗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監督檢查建築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負責建築施工隊伍室內裝飾資質審查;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監督執行全旗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
(八)對拆遷工作實行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城市房屋拆遷法規和有關政策,規範拆遷市場;制定全旗拆遷工作中長期規劃,對實施拆遷進行計畫、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受理拆遷申請,辦理審查、批准事宜,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負責延期拆遷、強制拆遷和行政裁決的受理、審查、申報等工作。
(九)負責城市建設管理。監督城鎮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旗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建設監察並依法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置,管理城市規劃建設檔案。
(十)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旗村鎮規劃編制、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負責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指導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旗重點鎮的建設。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組織落實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技術政策的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人防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人防資金籌集、編制人防經費預算並進行監督;負責人防通訊、警報網建設、編制人防工程計畫、進行人防綜合統計;組織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防空室建設;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網路建設;負責防空防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為防空防災建立應急指揮平台,進行技術支持及保障服務;將民眾防空組織納入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政府防災救災活動。
(十五)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組織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文書檔案、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行業職工教育培訓,組織行業工人職業技能考核定級工作;組織研究重大綜合性政策規章的擬定,指導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財務室
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使用及工程財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上繳、劃撥等工作;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三)工程建設管理室
負責旗外建築企業的入旗備案管理;指導建築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評審申報;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及動態監管;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管理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負責建築業統計;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範建築市場、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程質量、契約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批並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擬訂建築節能與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建築節能監管,指導民用建築執行節能標準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開展建築能效測評和節能材料、產品、設備的檢測;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畫,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四)規劃室
負責規劃編制審核工作;負責旗域城鎮體系規劃、建制鎮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負責規劃監察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編制審查;負責城市“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指導村鎮體系規劃和蘇木鎮、嘎查村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鄉村規劃許可證發放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執業人員註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城市規劃檔案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設室
負責管理城市供氣、供熱、道路、地下管線等工作;參與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基礎設施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供熱、燃氣企業資質及特許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庫;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信息工作;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負責監督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管理等相關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六)住宅和房地產管理室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房地產市場和住房價格及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的實施;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旗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房屋權屬、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註冊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旗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指導住宅產業化推進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執行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組織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開展分配等工作。
(七)拆遷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城市房屋拆遷法規和有關政策,規範拆遷市場;制定全旗拆遷工作中長期規劃,按規劃要求向房管局、拆遷企業下達拆遷任務;對實施拆遷進行計畫、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受理拆遷申請,辦理審查、批准事宜,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負責延期拆遷、強制拆遷和行政裁決的受理、審查、申報;負責對拆遷項目轉讓的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拆遷違規行為的查處;組織有關拆遷聽證活動;對拆遷單位進行資質管理,對申報辦理《房屋拆遷資質證書》資料等進行初審;對拆除施工企業進行資質管理,組織實施拆除項目的招投標,對拆除項目進行現場管理;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
(八)人民防空辦公室
負責人防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人防資金籌集、編制人防經費預算,並進行監督;負責人防通訊、警報網建設、編制人防工程計畫、進行人防綜合統計;組織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防空室建設等工作;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網路建設;負責防空防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為防空防災建立應急指揮平台,進行技術支持及保障服務;將民眾防空組織納入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政府防災救災活動。
(九)城鎮規劃監察執法大隊
實施全旗城鎮(蘇木)規劃方面的監察;依法對全旗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行為進行監察;負責對全旗城鎮規劃區域內的巡查和建設項目“一書三證”規劃許可手續的檢查;負責全旗城鎮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及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大型廣告牌規劃管理的監察;負責對旗規劃部門審批的各項建設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規劃批准後監察管理;負責查處全旗規劃區內未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批和未按規劃審批內容建設的違法建設案件;負責對全旗建設工程履行放、驗線工作並進行監察;負責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宣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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