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州委的領導下,在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指導下,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的職權,認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積極開展民族立法工作,實施對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對重大問題及時作出決議、決定,並督促貫徹執行;依法選舉和任免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一府兩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督促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為我州的民主政治建設、政權建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應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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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行政機關,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負...
現任領導 工作部門 直屬事業單位 管理機構 辦事機構 -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務條例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規範宗教事務管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和諧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宗教事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職人員 -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財政局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財政局為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員會
阿壩州政協的前身是產生於1951年5月的茂縣專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 1952年12月,在茂縣鳳儀鎮召開的首屆四川省藏族自治區各族各界代表會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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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概況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圖書信息 內容簡介 目錄 -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經2011年1月9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 護 第三章 傳 承 第四章 利 用 -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然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章 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生態保護 -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旅遊條例》的變通規定
第二條在自治州轄區內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服務設施,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法人、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以及進行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變通規定。 第十一條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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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變通規定
1989年3月8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