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守犯規

防守犯規

防守犯規,是籃球比賽中最經常見到的一種犯規,簡單一點的說法也可以叫“阻擋犯規”。

基本內容

防守犯規防守犯規

“阻擋”是籃球比賽中最經常見到的一種犯規,簡單一點的說法也可以叫“阻擋犯規”。

在籃球比賽中,帶球撞人與阻擋犯規,是持球隊員與防守持球隊員在進攻和防守時,由於採取了不合理的位置、不正確的身體姿勢、不正當的起動方法和非法的動作而造成錯誤的身體接觸而產生的侵人犯規。要準確的判斷帶球撞人與阻擋犯規,首先要明確規則對持球隊員進攻時和防守持球隊員在防守時的技術要求。

“進攻犯規”規則對持球隊員進攻時的技術要求是:持球隊員必須預計到對方的防守,每當防守隊員出現在他的面前並占據了合理的防守位置時,他必須隨時控制好自己的身體,要么立即停步。要么立即改變移動方向,以避免與防守者發生身體接觸。否則,此時一旦發生了身體接觸並造成了侵人犯規,則由持球隊員負責。

對於一個空間地點來說,原則上是進攻或者防守先到位的一方占據絕對優勢,舉例來說,進攻隊員突破,防守球員先到並且站好了位置,發生了身體接觸並且防守方倒地,便是進攻方帶球撞人。若防守方沒有先到,發生身體碰撞或者進攻方到底,則是防守方阻擋犯規.在NBA規則中,三秒區里籃框下方有一半圓型區域,名叫進攻有理區,在這個區內發生的不合法身體碰撞都被判罰防守阻擋犯規,意在鼓勵進攻。

規則對防守持球隊員在防守時的技術要求是:防守隊員必須占有合法的防守位置。這個合法的防守位置是指:(重點)當防守隊員面對對手。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一般與自己的肩同寬或者稍寬於肩,不得採用分腳過寬的跨立姿勢著地。此外,合法的防守位置垂直延伸到他的上面空間,他可將手伸於頭上,但兩臂必須垂直。因此,合法的防守位置可視為一個長方形的垂直平面。地面上短邊的寬度由隊員的兩腳所限定,兩個長邊由腳著地點垂直向上伸延,在空中的另一短邊位於隊員跳起所能達到的高度上。根據垂直面這一原則,如果在進攻隊員垂直面上空發生了身體接觸並造成了侵人犯規,由防守隊員負責,反之,如果在防守隊員垂直面上空發生了身體接觸並造成了侵人犯規,則由進攻隊員負責。各自垂直面上空,隨著隊員的移動而移動,各自垂直面上空都不得被對方侵占,除非是沒有發生身體接觸,或發生了身體接觸而未構成侵人犯規。如果防守隊員防守時採用不正確的防守位置,或不正確的防守姿勢,企圖用手、肩、臀和腿,阻止持球隊員從自己身邊運球突破而發生了非法的身體接觸,就是阻擋犯規。當持球隊員持球突破時,防守隊員如果不是向後或向兩側後撤步,如果不是首先站好位置,並且接觸不是發生在軀幹部位而是迎著持球隊員上步,主動與持球隊員造成非法的身體接觸,也是防守隊員阻擋犯規。

如果持球隊員,不顧防守隊員已站好的合法防守位置,強行運球從防守隊員面前通過時,用肩、肘衝撞了防守隊員,就是持球隊負擔人犯規。若運球隊員用僅動作,使其肩或頭部超過防守隊員時,防守隊員在調整其防守位置時,不得與進攻隊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否則就是防守隊員阻擋犯規。如果運球隊員用臀部頂撞已站好的防守位置的隊員,或者運球隊員運球到籃下向前、向後、向左、向右傾斜起跳投籃,或者跳起投籃後衝撞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隊員,或者運球突分後衝撞了防守隊員,這種犯了垂直原則的起跳方法與防守隊員發生了非法的身體接觸,都應判持球隊員撞人犯規。

注意

要準確地判所帶球控人與阻擋犯規,快了掌握上述的理論根據之外,還必須做到和注意以下幾點:

一、克服“持球有理”和掌握“進攻有理”的吹判方法。

二、不要被防守隊員的假象所迷惑。有時持球隊員運球突破時,輕微地碰了一下防守隊員。有的防守隊員則以倒地、雙手捂胸、抱肚,或大喊大叫的假象,來迷惑裁判員。

三、兩個裁判員要加強分工配合,特別是兩裁判員對持球突破隊員與防守突破隊員發生犯規伺時鳴哨時,要加強視線上的聯繫,必要時兩裁判員要商定後再作出正確的宣判,以避免盲判的不一致而造成比賽的混亂.

帶球撞人與阻擋之間的差距非常的模糊,特別是在雙方球員高速運動的前提下,裁判往往是憑藉一種職業的敏銳吹罰,並非每一次都可以憑藉肉眼觀察得毫無瑕疵,這也是球場上一旦出現哨響裁判手勢為帶球撞人或者阻擋的時候,判罰不利的一方球員幾乎都會上前和裁判理論幾句的原因。

通常裁判的吹罰的根本原則是位置決定一切,通俗來說,誰先占據有利位置,就會產生對於其有利的判罰。當然,所有籃球規則都會判斷產生這種情況下,雙方球員是否有手臂或者腳步的推搡附加動作,一旦出現這類動作,就會導致不利判罰。此外,在NBA的空間規則中,如果防守方球員擋住進攻方球員行進路線的情況下,應該留給進攻方球員選擇改變方向的時間與距離,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與距離的默認為一步的距離。如果防守方球員就位,並且與進攻方球員保持該距離或者該距離以上,依然發生身體碰撞,判斷帶球撞人;如果防守球員就位的時候,並沒有保持合理距離,可以認定阻擋;這兩種情況因為當時的攻防兩方的球員都在移動,有時候會因為每一個人的視角不同而產生弱小差異,而且,當進攻方球員高速運動的時刻,即便是留有一步空間也因為慣性無法轉向或者停止。

而在NBA的三秒區內,有一條半圓弧的線,以上的帶球撞人規則,不適用於該弧線靠近底線一側的身體碰撞行為。為了鼓勵進攻和強化聯賽的觀賞性,聯盟認定在該弧線底線一側的空間發生進攻持球移動的球員與防守球員的身體接觸,不會被吹罰帶球撞人,換而言之,也就是該區域內只會產生防守阻擋的判罰,但是該規則的適用前提是進攻方球員無惡意的以及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假設進攻方持球球員利用該規則使用有傷害性的動作攻擊防守球員,裁判可以用惡意犯規等關於體育道德以及球場安全方面的適用規則吹罰。

此外,該用於判斷帶球撞人與阻擋的界定規則,同樣適用於判斷無球撞人和擋拆犯規,也就是說,距離的條款在攻防雙方無球球員的移動中也是有效的,這類判斷大多使用於擋拆配合中的上前單擋的球員與防守球員之間的身體接觸。只是,與上述的帶球撞人對應的阻擋規則的側重點稍有不同,無球撞人以及對應的阻擋,除了距離問題,更著重與身體接觸的時候雙方球員是否有膝蓋手部的不必要動作。這點規則的來源於很久之前的籃球場地的典故,因為時間長遠無從考證,傳聞最初的籃球比賽沒有專門場地,經常性在舞廳進行,進攻方球員往往利用舞廳內的柱子繞圈擺脫防守球員,這個柱子的作用便是類似於現代籃球的進攻方擋拆球員,而在舞廳的柱子而言,絕對靜止不會使用附加動作算計防守球員,而防守球員當對手繞柱準備擺脫時,也不會無聊到企圖用手推開柱子,這兩種判斷的延伸,就是現代籃球規則中的無球撞人和擋拆阻擋的界定。

相關技術犯規

垂直原則

⒈在籃球場上,每一位隊員都有權擁有他所在的地面位置以及在他上面的空間(圓柱體)。

⒉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占據的地面位置和他上面的空間。

⒊一旦隊員離開了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確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則離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要對此接觸負責。

⑴對於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不超出他的圓柱體)或在圓柱體內全面伸展他的雙手和雙臂,則不必判罰。(

⑵進攻隊員無論是在地面還是騰起在空中,都不得與防守隊員發生接觸,或用他的手臂來擴展他自己的額外空間(清除)。

合法防守位置

⒈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⑴他正面對對手,並且

⑵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一般與其身高成正比。

⒉合法防守位置垂直伸展到他的上空9圓柱體0。他可以將雙臂舉過頭,但雙臂必須是在這假想的圓柱體內並保持垂直姿勢。

防守控制的球隊員

⒈在防守控制球的隊員(他正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⒉每當對手在持球隊員前面占據了(甚至是在一瞬間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都必須預料到對方的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方向。

⒊防守隊員在占據他的位置之前,必須不造成身體接觸來建立合法防守位置。

⒋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他必須保持這個姿勢(見下述第5項),即不得伸展他的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⒌當裁判員對“阻擋或持球隊員撞入”的情況作出裁決時他要運用下列原則:

⑴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⑵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他可以保持靜止或側移或後撤。只要該側移或後撤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移動,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面。

⑶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到位,並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部位。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先到位。如果答上述三條,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犯規。

騰空的隊員

⒈從場上某處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落回原地點。

⒉他有權落在場上另外地點,只要:

⑴在起跳時該地點尚未被對手占據;

⑵起跳點和落地點之間的直線通道尚未被對手占據。

⒊如果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其動量使他碰撞在他落地附近已占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接觸負責。

⒋當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至該跳起隊員的路徑上。

⒌移至一個騰空的隊員身下並發生接觸總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⒈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場上自由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外隊員已占據的位置。

⒉時間和距離的因素要適用。這意味著防守隊員不能占據一個如下這樣的位置:

⑴如此靠近正在移動中的對方隊員,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⑵如此快地插入正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比例,不得小於1步,不得多於2步。如果隊員在占位時不顧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接觸負有責任。

⒊一旦防守隊員已占據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伸展臂、肩臀或腿來阻止從他身旁路徑通過的對手前進。然而他可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和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⒋一旦防守隊員已占據合法防守位置:

⑴他可以轉移或側移或後撤,以使自己保持在對手的路徑上。

⑵他可以迎著對手前移,然而如果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此負責。

⑶他必須注意空間的因素,也就是按上述第2項⑵所示,他和對手間的距離。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⒈掩護髮生在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

⒉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合法掩護:

⑴當發生接觸時靜立不動(靜立在他的圓柱體內)。

⑵發生接觸時已經兩腳著地。

⒊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非法掩護:

⑴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⑵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建立掩護,沒有給出適當的距離。

⑶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方隊員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⒋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內(前面或側面),則該隊員可以按自己的願望,只要在不發生接觸的情況下儘量靠近對手。

⒌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⒍如果對方隊員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掩護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者能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開掩護。要求的距離不得小於正常的1步,但不必超過2步。

⒎對與已建立了合法掩護的隊員發生任何的接觸,由被掩護的隊員負責。

阻擋

⒈如果試圖去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立的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構成了阻擋犯規。

⒉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該隊員應對隨後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所謂“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⒊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在圓柱體內)。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

⒈用單手或雙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然而,當對手位於某隊員的視野之內就沒有理由用手去辨別,並且這種動作可被視為非法的身體接觸。不管是否獲得利益,裁判員必須宣判。

⒉如果任何一種方式的接觸限制了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⒊運球隊員不可使用前臂或手來阻止對方隊員獲得球。此類舉動能獲得規則未提及的利益和導致雙方隊員增加身體接觸。

居中策應

⒈垂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位於居中策應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隊員都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⒉策應隊員不得用肩或臀將對方隊員擠出他所占的位置,也不得用伸展肘或臂來干擾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

⒊防守隊員不得非法地使用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干擾策應隊員活動的自由。

第48條雙方犯規

一、雙方犯規是指兩名對抗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犯規的情況。罰則

⒈登記每位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

⒉不判給罰球;

⒊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⒋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要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二、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大約同時發生時,在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就好像沒有發生雙方犯規一樣。

第49條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一、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在比賽開始以及在比賽接近終了,也就是貫穿整場的比賽中都必須用相同的尺度去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三、裁判員必須只能判斷動作。

四、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⒈如果隊員通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時構成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⒉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發生過分地接觸(嚴重犯規),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⒊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的隊員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⒈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⒉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⒊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50條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中,任何十分惡劣的不道德的犯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二、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三、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四、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⒈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⒉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⒊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不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五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六、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七、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九章技術犯規

第51條行為規則

定義

一、比賽的正當行為需要雙方球隊的成員(包括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的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二、比賽雙方均有權做出最大的努力來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賽作風。

三、任何故意或一再違反上述的合作或規則精神,要視為技術犯規並按相應的條款處罰。

註解

一、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坐在球隊席的隨隊人員之中出現粗暴行為,裁判員要採取必要的行動加以制止。

二、以十分惡劣的行為攻擊對方的上述任一人員,要立即取消其比賽的資格。而且裁判員還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負責競賽的部門。

三、只要裁判員提出要求,保全警察可以進入場地。然而,如果觀眾進入場地並顯然蓄意採取粗暴行動,保全警察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隊員和裁判員。

四、所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和更衣室等地、由主辦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員管轄。

五、裁判員的宣判是最後決定,不能漠視和爭辨。

第52條隊員的技術犯規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⒈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鐘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⒉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⒊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⒋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⒌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噹噹地舉手;

⒍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⒎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⒏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⒐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⒑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如果技術犯規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被發現,則如同在發現時發生的犯規一樣要執行罰則。從發生犯規到發現犯規的時間內的一切情況均有效。

三、當隊員在一些小問題上即將構成違犯時(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裁判員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術犯規的發生。裁判員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況下對那些顯然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小的技術性違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第53條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⒈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⒉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⒊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台請求替換;

⒋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⒌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⒍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干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台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鐘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⒈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⒉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⒊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⒋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⒌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⒍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政治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⒈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⑴因任何明目張胆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⑵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⑶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註:已滿5次犯規(在2X20分鐘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X12分鐘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⒉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胆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⒊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第54條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一、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二、比賽休息時間是指:

⒈比賽開始前的階段(大約20分鐘);

⒉任意兩節間的時間間隔,兩半時間的時間間隔和所有決勝期前的時間間隔;

⒊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

罰則

一、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⒈合格參賽的球員:則對該球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該犯規要計入全隊犯規之中。

⒉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則對教練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該犯規不墳入全隊犯規之中。

二、罰球過程中,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線的後面,直到所有的罰球完畢。

三、罰球完畢後,比賽要在中國圈跳球開始或重新開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術犯規,見第五十九條。

註解

一、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例如抓籃圈和猛烈扣籃)。

二、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要立即警告該隊的教練員。

三、若再重複這種行為要立即宣判該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第55條打架

一、在打架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任何坐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二、然而,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有教練員可以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

三、如果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又不去幫助維持或恢復秩序,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對於任何這類事件:

一、判教練員或教練員們一次技術犯規並按適當的條款處理此技術犯規。

二、

⒈每一起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要按“正式比賽程式”中記錄表部分第六條第3款⑻所描述的進行登記。

⒉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為全隊犯規記錄。

⒊對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處理,即: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導致的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任一隊都不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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