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防城港市港口區委員會、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政府關於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港區發〔2010〕23號),設立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調整
(一)劃入原物價局的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職責。(二)劃入原糧食局的加強糧食巨觀調控、流通、儲備、應急保障等管理,糧食市場體系建設,以及糧食發展規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職責。
(三)將研究國民經濟信息化的重大問題,提出信息化發展的戰略、規劃的有關職責劃給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主要職責
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一)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貫徹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全區巨觀經濟運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研究全區性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的職責,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改革開放推進國內國際區域合作的對策建議。
(四)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提出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統籌安排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和組織申報及安排國家、自治區下撥的專項資金;對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設使用實行計畫管理;匯總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報以工代賑投資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資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
(五)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全區項目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編報國家和自治區撥款建設項目和安排區本級撥款建設項目、區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配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重點項目實施稽查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
(六)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研究分析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供求狀況,提出全區重要商品市場供求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對策;研究提出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七)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研究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工業、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能源、交通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能源、交通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
(八)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城鎮化發展的戰略及政策措施;擬訂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開發規劃及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九)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旅遊、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社會分配、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
(十)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貫徹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出台的定價、調價、價格改革方案;依法制定、調整和管理屬管轄許可權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核上報屬國家和自治區管轄許可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監測和預測全區價格總水平變動趨勢,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年度價格總水平巨觀調控目標;完善價格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徵收、使用和管理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市場物價;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按規定許可權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組織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成本監審;組織實施價格認證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
(十一)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擬訂全區糧食流通、儲備糧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糧食應急保障預案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糧食收儲安排、動用區儲備糧建議,組織實施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制定全區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品質測報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全區違反糧食政策法規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負責管理全區儲備糧,監督檢查全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制定全區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區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區有關糧食流通設施投資項目,指導推進全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協調全區糧食倉儲、加工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修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設3個內設機構。(一)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秘書股
協助領導組織協調局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宣傳、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應急管理、人事、機構編制、財務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組織抓好全局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業務培訓和普法等工作。
(二)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股
編制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對策建議;負責巨觀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巨觀調控的對策建議;負責綜合性重要檔案起草及巨觀經濟信息發布工作;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城市發展戰略及生產布局戰略;負責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負責研究本區實施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分析本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綜合性、全局性和深層次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組織擬訂並實施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擬訂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社會分配、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對策措施;負責研究提出全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對策建議;負責研究提出全區社會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全區社會事業發展中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物、檔案、社會科學、民政、旅遊(含涉外賓館)等方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以及相關政策;研究提出統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對策建議;負責研究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組織編制社會事業重點專項規劃;提出保持經濟總量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基本協調的對策建議,做好經濟、社會、國防計畫的銜接工作,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防城港市港口區發展和改革局項目和投資股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研究提出全區項目前期工作年度計畫和經費安排方案,指導和協調全區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組織開展本區重大項目前期研究和重大課題研究招投標組織協調工作。對區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規劃、總規模、投向及相關政策措施;參與全區利用外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協調外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區對外招商項目庫建設。負責研究提出年度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目錄,負責提出年度全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新開工計畫,組織區重點項目新開工;參與全區重大項目的立項等有關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本區重大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負責組織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估工作;抓好重點建設項目的調查研究,定期編報重點項目完成情況簡報及項目建設分析材料,掌握好重點項目建設進展的具體情況;負責全區重大項目庫的建設。研究制定本區參與西部大開發的政策措施及實施辦法,提出和制定西部大開發重點建設項目,參與西部大開發項目前期工作,並抓好西部大開發項目的管理。
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區基礎設施、城區環保設施、房地產開發項目發展建設規劃、匯總編報本區年度的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投資計畫、國家專項投資計畫、房地產開發投資計畫以及審批年度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負責使用政府性專項基金基本建設的項目計畫管理,安排使用國家專項投資、自治區和區財政政府性建設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技術改造資金和各類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建設項目,按照審批許可權上報或審批政府投資的城區基礎設施、城區環保設施、公檢法司設施、國家安全設施及各部門業務用房項目;協調建設單位申報爭取國家、自治區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完善非政府投資項目的核准和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估制度和監督機制;負責向本區金融機構推介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參與確定財政性建設資金總量安排和使用方向;負責重大項目稽查工作。負責綜合分析全區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戰略問題,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節能審查;負責審批、核准、備案並統籌協調環境污染防治、循環經濟、節能、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及示範工程;承擔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