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歷
1972.12-1976.04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工程兵部隊某團,戰士;
1976.08-1982.02 安徽省蕪湖市電子管廠,工人;
1982.02-1984.09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幹部;1980.12-1983.12安徽師範大學夜大學英語專科學習;
1984.09-1986.07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學研究生班,研究生;
1986.09- 至今 杭州大學法律系、浙江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師;
1995.08-1996.08 英國威爾斯卡迪夫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1997.09-2000.07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2000.03-2000.04 英國威爾斯卡迪夫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代理律師
2003年5月杭州發生一起“強姦致死案”,嫌疑人二審分別被判死緩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載。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姦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其中,阮方民教授是張輝在二審時的代理律師,也直接參與了這次宣告“兩張”無罪的再審。
阮方民至今還記得2004年看守所第一次見到張輝的情形。
“當時張輝可以說已經是刀架在脖子上,隨時那把刀都可能砍下來。但他在見到我的時候,並沒有像見到救命稻草一樣,大呼冤枉,很沉悶,話不多。”阮方民告訴記者,當時張輝只是寥寥數語,說不是他幹的。但在阮代理的其他案子中,一審被判死刑的當事人有些在見到二審律師時,情緒多激動不已。對此,李華也有同感:會不會真是他幹的?但律師在仔細查看卷宗後,感覺馬上改變了。
主要的定罪證據就是被告人的有罪口供,但是叔侄兩個被告在關鍵作案細節上嚴重地不吻合。前往作案現場的行車路線說法不一;作案現場的車輛行駛停放情況不一。如張輝供稱到達現場是先將卡車掉頭,然後實施了強姦行為;張高平卻說是在作案後將車掉頭再拋屍;拋屍的細節敘述也不一致。侄子說是叔叔從車上遞下來的屍體,他一人扛著扔進了水溝;叔叔卻說,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腳,一起將屍體拋至水溝。
而且非常關鍵的是當時的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醫學DNA檢驗報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個指甲末端檢出混合DNA譜帶,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譜帶混合形成,但排除張輝、張高平與王某混合形成。
其他像作案時間及作案路線上也存在疑點。如果張輝當晚要強姦女孩,為什麼要往他從未走過的留泗路這條小路上開?萬一大車掉不過頭來他如何逃跑?
張氏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別向警方提出,調取當晚卡車進出杭州城的監控錄像及沿線路口的監控錄像,但警方未對是否調取了錄像作出說明。在九年後的再審,律師才知道當年警方曾去調閱監控錄像,但因為部分監控損壞和夜晚光線問題未能明確卡車離開杭州前往上海的準確時間。
“重口供,輕證據”,律師認為在當時的司法背景下,沒有證據只有口供定罪的情況並不罕見,而“二張”的口供,在十年後也被證實為警方刑訊逼供的結果,甚至張輝的沉悶,也與此有關。
阮方民說,當時一審中張輝當庭就提及刑訊逼供,在其後律師形成的辯護詞中也曾經要求調查並排除非法證據,但最後未果。偵查機關還違法使用同監犯袁某某採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參與案件偵查,協助公安機關獲取張輝有罪供述,同時又以該同監犯的證言作為證據,直接導致了本起冤案 。
學術成果
論文類
1.《從舊兼從輕:刑法適用的“準據法”原則》,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6期;
2.《國家工作人員概念研究》,載《浙江大學學報》1998年第1輯;
3.《單位犯罪研究》,載趙秉志主編:《刑法論叢》第3卷。
著作類
1.《歐盟競爭法》(獨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7月版;
2.《洗錢犯罪的懲治與預防》(獨著),人民檢察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3.《洗錢罪比較研究》(獨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版;4.《有組織犯罪新論》(合著),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年7月版。
個人榮譽
1.2001年獲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類)二等獎;
2.2002年獲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論文類)三等獎。
社會兼職
1.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2.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3.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專家庫成員;
4.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