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降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交存數額有關事項的通知

《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至2012年5月1日,將有一大批旅行社符合《條例》規定。

基本信息

關於降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交存數額有關事項的通知

旅辦發〔2012〕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及時認真做好保證金降低交存數額工作,進一步減輕旅行社交存保證金的資金負擔,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總體要求

(一)依據《條例》設立並足額交存、補存、增存保證金的旅行社,均可按《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降低保證金交存數額。

(二)、降低保證金交存數額起算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保證金賠償旅遊者或人民法院劃撥過保證金的旅行社,起算日為依據《條例》領取許可證,向指定銀行交存保證金、指定銀行開具存款憑證之日;或者與指定銀行簽訂保證金銀行擔保協定,指定銀行出具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之日。

(2)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保證金賠償旅遊者或人民法院劃撥過保證金的旅行社,起算日為旅行社補足應交存金額、指定銀行開具補足金額存款憑證之日。

(3)根據我局《關於暫退部分保證金支持旅行社度過金融危機衝擊難關的緊急通知》(旅辦發〔2008〕173號)及各省級旅遊局依據此通知所做相應補充規定核退過保證金其後又補存的旅行社,起算日按照本條第(一)項計算。

(三)、旅行社保證金降低交存數額基數,為起算日後滿三年之日24時,旅行社的保證金賬戶內依《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規定應有數額,包含設立分社及增加經營業務而增存的保證金數額。

(四)、旅行社按下列程式辦理保證金降低交存數額手續:

(1)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提交保證金備案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或者《降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擔保數額通知書》;

(2)持《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到保證金交存銀行辦理降低保證金交存數額和支取應退還資金,或者持《降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擔保數額通知書》到擔保銀行辦理降低擔保數額手續,並重新簽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或擔保協定;

(3)依據《條例》將變更後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複印件或《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保障措施

(五)、旅行社降低保證金交存數額後依法增加出境或者邊境旅遊業務,增存保證金的方式如下:

(1)增加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增存保證金;

(2)旅行社分社因旅行社增加出境旅遊業務而相應增加出境旅遊業務,由設立社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增存保證金;

(3)旅行社增加邊境旅遊業務,按照地方法規規定的數額增存保證金;

(4)旅行社分社因設立社增加邊境旅遊業務而相應增加邊境旅遊業務,增存保證金的數額可以參照執行本條第(二)項的規定。

(六)、保證金降低交存數額後,出現以下情況的旅行社,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存保證金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至《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數額:

(1)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2)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3)人民法院劃撥保證金。

附屬檔案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

2、降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擔保數額通知書;

3、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

4、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

國家旅遊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旅行社 質量保證金 降低 通知

抄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局;11家指定保證金存儲銀行總行。

附屬檔案1: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

旅行社名稱

經營許可證號碼

通訊地址

及郵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繫電話

質量保證金開戶銀行

聯繫電話

取款原因

(選擇其一)

第一類:退還給繳款旅行社

1、解散撤銷清算();2、業務變更減交();3、撤減分社減交(); 4、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降低保證金數額50%()。

第二類:給付旅遊者

1、旅行社違反旅遊契約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

2、旅行社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

取款金額

大寫: 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寫:

輔助檔案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 )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屬第一類情形的,開戶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退還旅行社。

屬第二類情形的,開戶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給付旅遊者,並在之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單位、劃撥數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報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經辦人簽字: 單位蓋章:

地 址: 領導簽字:

聯 系 電話:

附屬檔案2:

降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擔保數額通知書

______________銀行: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十八條,經審核,自 年 月 日起,____________(旅行社名稱)所須交存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數額降低到《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規定數額的50%。

請接此通知書後,按照法規的上述規定,重新與該旅行社協商簽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擔保協定,並依國家旅遊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規定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

_____________旅遊局(委)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3: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

為加強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和銀行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管理事項達成以下協定:

一、該保證金屬於旅行社依法繳存、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資金,除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二、銀行對旅行社存入的保證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結息,全部利息收入歸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將保證金存單用於質押,銀行應在出具的存單上註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四、保證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執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銀行根據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等有關檔案,將保證金直接退還給旅行社。

(二)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遊者支付。

(三)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從旅行社保證金賬戶中扣取。

(四)非以上規定的情形而出現保證金減少,銀行應承擔補足責任。

按照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方式執行時,對超出旅行社繳存保證金數額的,銀行不承擔任何支付義務。

五、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劃撥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銀行應將劃撥數額、劃撥單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知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六、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分別傳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七、本協定一式兩份,旅行社和開戶銀行各存一份,複印件送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註一:存款原因(選擇其一):

1、新設立( );2、業務變更增存( );3、設立分社增存( );4、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補交( )。

存款金額: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寫:

附註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及開戶銀行基本信息:

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名稱:

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繫人:

聯繫電話:

旅行社名稱:

經營許可證號碼:

通訊地址及郵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繫電話:

開戶銀行名稱:

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繫電話:

旅行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字時間:

開戶銀行(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字時間:

附屬檔案4: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

______________旅遊局

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__________旅行社(經營許可號______________)需依法繳納_____萬元人民幣(金額大寫 : )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按照我行和該旅行社(以下簡稱申請人)簽訂的協定(編號為 ),我行作出如下承諾,保證申請人支付:

1、申請人因違反旅遊契約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須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2、申請人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損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申請人須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如果申請人屆時沒有支付上述費用或損失,我行保證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和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的5個工作日內,在擔保額度內履行擔保義務。

本擔保承諾書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擔保銀行(蓋章)

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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