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改價檢[2010]7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監察廳(局)、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部、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交通運輸廳、審計廳、檢驗檢疫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糾風辦:
詳細內容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減輕企業負擔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經過連續的集中清理整頓,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近幾年來,涉企亂收費的現象有所反彈:一些地方越權出台涉企收費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部分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等依附行政權力強制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有些地方政府部門亂收費問題屢禁不止,嚴重損害企業發展活力,危及中小企業生存,廣大企業反映強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關於制定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的重要意義
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是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也是中央紀委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之一,這項工作對於營造良好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加強通脹預期管理、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視、認真部署、精心組織,增強做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促使涉企收費行為進一步規範,企業負擔明顯減輕。
二、加大力度,做好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各項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深入調研、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緊緊圍繞規範涉企收費行為這一中心,積極開展工作。
(一)認真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涉企收費的現狀進行摸底調查,查清收費種類、標準、範圍、數額和依據。認真清理本行政區域內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對於不符合收費管理規定的、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過高的收費標準要堅決降低。清理完成後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二)規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關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儘快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
(三)嚴格社會團體入會與收費管理。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應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嚴禁強制入會。各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對社會團體涉企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合理性審查,必要時組織聽證,對不合理的涉企收費項目和標準予以取消和調整。
(四)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與行政部門脫鉤。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對掛靠政府部門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整改,積極穩妥做好政府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脫鉤工作,切實推進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做到組織分開、場所分開、工作分開、經濟分開,切斷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的利益聯繫,打破壟斷,促進中介服務市場的有序競爭。
(五)切實加大對涉企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涉企收費的監管,組織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檢查,重點對涉及企業收費較多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國土、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環保等部門收費開展檢查,對發現的亂收費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責令將多收費用退還給企業,無法退還的違規收入收繳財政;開展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收費檢查,規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涉企收費秩序;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要加強對社會團體會費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強制入會行為。
(六)積極開展減輕企業負擔專項治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涉企亂收費的違規違紀問題,要督促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的部署,堅決糾正加重企業負擔的不正之風,對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和頂風違紀向企業亂收費的單位,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各級發展改革、價格、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切實減輕中小企業稅費負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要進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勢下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督促檢查已出台的各項惠企政策的落實。
三、落實責任,切實加強對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的領導
開展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求真務實,確保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取得實效。
(一)加強領導和協調配合。按照《關於制定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各部門抓好落實,並及時匯總報告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向政府領導同志匯報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共同推動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深入開展並取得實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目標要求,確定階段工作重點和完成時限,將各項任務落實到人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適時組織聯合督查,對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的開展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督導檢查,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工作落到實處。
(三)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部門要嚴格執行新增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需報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的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各級價格、財政、審計部門要嚴格涉企收費登記制度、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收費公示制度、政府部門收費審計制度。各部門要加強內部收費管理和審計監督,完善自我約束機制,要對照涉企收費中存在的問題查遺補缺,健全涉企收費管理制度,建立預防、監督、懲處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四)加強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涉企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的政策檔案,曝光典型違法案件;暢通企業投訴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宣傳治理規範涉企收費工作的進展情況,認真聽取企業對減負工作的建議,提升企業戰勝困難的信心。社會團體、市場中介組織要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收費標準以及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具體服務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五)認真做好工作總結。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工作的組織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議進行總結,於2010年12月31日前將書面總結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省級其它各主管部門也要按照隸屬關係將工作情況分別上報國家主管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監 察 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審 計 署
質 檢 總 局
國務院糾風辦
國家預防腐敗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